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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6年04月26日 星期二

    莫误读了少年为救人获刑

    《 文摘报 》( 2016年04月26日   02 版)

        近日,一条“高中同学郭刚因见义勇为获刑”的微博引发争议,“本人郭刚(化名),男,17岁,系四川省江安县中华武校的在校学生,因2015年3月23日一次见义勇为行为被判刑……希望那名女子看到这条消息能为我们出庭作证,法院或许能够启动再审程序改变我们的命运。”微博发布者并未歪曲事实,少年确实因见义勇为而卷入这起刑事案件,但因为发布者片面地发布事情真相,引起了不少人对这起事件的误读,进而对判决的公正性产生质疑,甚至产生了“法律何以不保护见义勇为者”的误解。

        其实,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然而,防卫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前提在于“正当”。

        正当防卫必须符合四个条件:一是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行为。二是在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的时候。三是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不能“围魏救赵”。四是不能超越必要限度,否则将构成“防卫过当”。之所以要给正当防卫设定限制性条件,是因为该项制度的初衷在于鼓励人们勇于阻止犯罪,而非鼓励对违法者动用私刑,乃至过激报复。

        “现有证据查明郭刚是在制止了该男子的不法行为且受害女子已经得到有效保护离开后,又因其他语言不和再次出手”,并且将原不法侵害人打成重伤。这就是“事后防卫”,法院考虑到郭刚未满18周岁,有见义勇为的初衷,因部分赔偿已得到对方谅解等情形,在法定刑期以下对郭刚减刑并施以缓刑。可以说,法院的判决不仅于法有据,而且合情合理。

        (《法制日报》4.20 舒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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