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柳州、南京等地国税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当地一些企业在进行税款抵扣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厦门一家黄金销售企业开具的,而这些企业绝大多数是商贸公司,从事煤炭、电子、服装等贸易,与黄金交易毫无关联。
通过进一步核查,国税机关了解到,柳州、南京这些企业确实与厦门这家黄金销售企业签订了黄金买卖合同,这家黄金销售企业也确实收到了从这些公司账户上打过来的货款。但蹊跷的是,这些并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从黄金买卖合同的洽谈到签署,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黄金的领取,都是由同一伙人“包办”的。
厦门警方调查发现,使用这家黄金销售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牟利企业有166家,分布在全国17个省份,但他们在厦门的黄金交易都是由居住在深圳的3人完成:郑某洽谈合同,洪某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郑某某领取黄金。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销售货物时,需要给购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税款对于销售企业而言称为“销项税”,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纳,而对于购货企业而言称为“进项税”,可以在缴纳增值税时凭销售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应纳税额。
今年1月15日,在公安部经侦局指挥下,厦门公安、国税部门在深圳、汕头展开收网行动,抓获以郑某为首的12名犯罪嫌疑人,冻结涉案银行账户284个,缴获公司印章、银行U盾等一批作案工具。据专案组负责人介绍,在这起案件中,犯罪团伙取得93亿余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发票可以抵扣的税款达13亿余元。
(《北京日报》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