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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6年02月16日 星期二

    应赋予“拼车回家”合法性

    《 文摘报 》( 2016年02月16日   02 版)

        日前,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有官员表示,对于春运期间互联网平台推出的“拼车回家”,只要不以盈利为目的,交通运输部持支持态度。然而,仅以官员表态的方式“开一个口子”,恐怕还不是法治的表现。反思现行法规,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

        依据我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机动车在道路上营运,必须取得营运许可证。缺少营运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就是“非法营运”。何谓“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交通管理部门目前仍以“是否取酬”作为划分标准,且“取酬”含义非常广泛。以至于近几年,拼车车主被罚款、被扣车、诉讼后败诉的案件不胜枚举。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机关自家规定自家解释的做法早已受到质疑。新《立法法》规定,立法应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行政机关为自己设定执法权限应有严格的程序制约,解释的底线就是要抑制利益冲动。交管部门界定的过于宽泛的“营运标准”明显具有追逐部门利益的嫌疑。

        市场造就了“拼车”现象,其与营运有着本质不同。“营运”必须具备日常性、连续性的行业特征,而拼车主要是车主顺路捎带同路人,这种行为应界定于民事法律范围内,车主收取费用来弥补过桥费、油费等成本开支,这符合民法的自愿公平原则。《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显然是指专门的客运班车,并不包括个人之间的临时性拼车。所以,将拼车界定为一种偶发性的民间自助行为更为合情合理,亦不违法。如何监管与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才是管理部门的职责。

        (《新京报》2.1 金泽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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