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应慎行
蒋德海在2015年第5期《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上说,权力清单是我国党政机构的自我限权措施,但由党政自身开列权力清单,有越权之嫌;法治社会约束公权已有“法不授权则不为”原则,权力清单不具有超越“法不授权则不为”的优越性,花大力气推出权力清单的意义和价值合理性值得商榷;尤其是,我国目前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尚未厘清,在这前提下划定行政机关的权力清单也难以科学合理。现代政务管理的核心是法治和依法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必要在这个原则问题上搞创新,法律也不允许这种创新。依法行政要求的是严格遵循法律,否则就会背离法治的原则。
论国家政策作为民法法源
张红在2015年第12期《中国社会科学》上说,国家政策对我国民事司法影响颇深,《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的国家政策作为民法法源,其介入民事司法的路径并不合理。法官在利用国家政策判决时,会出现缺少配套规范、依据混乱、说理困难等问题。其原因在于对国家政策的范围及其与法律的区别界定不明。坚持私法自治为基础,建立国家政策引入民事裁判的转介机制,将国家政策通过合法合理的渠道引入民事司法,是实现国家调控民事生活、实现公私法融合的法治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