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食品公司诉称,王某原是公司的车间操作工,今年7月20日,王某未经允许在生产车间内拍照,由于其违反了《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公司对王某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此后,王某持其拍摄的照片向北京市怀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经该局检查,公司内生产环境的卫生符合标准。之后王某又通过新浪微博发表车间内照片,同时附有文字解释“给肯德基、麦当劳、必胜客做辅助材料的单位曝光,北京✕✕✕食品有限公司”。
食品公司认为,王某发表的这条微博,严重侵害公司名誉,并对其供应客户产生巨大影响,经与王某沟通,王某自动将微博删除,后又再次发布,并在视频网站发布有损公司名誉的视频,公司要求其删除却遭拒绝,公司只得自行与网站沟通,视频才被删除,但不良影响至今存在。食品公司认为,王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公司名誉,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公开致歉,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共计9020元。
庭审中,王某坚称他只是想维护公众权利,“我在微博上发布的照片是真实的,没有捏造事实”。
怀柔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王某将其在车间内拍摄的照片如实放到微博上,并未歪曲或夸大事实,也并未对原告的名誉造成影响。从王某拍摄的照片可以看出,原告的生产车间卫生的确曾存在一定问题,经整改后,卫生已经符合相关标准。故此,怀柔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晨报》12.2 黄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