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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07月09日 星期四

    江苏法院开审“隔代探望权”案

    《 文摘报 》( 2015年07月09日   03 版)

        徐某夫妇育有独生子小徐。2012年6月,小徐与小倪登记结婚。然而2013年3月,小徐突然坠楼死亡。对于儿子的身亡起因,两位老人与儿媳妇产生了争执。但在绝望之中,儿媳妇怀孕的消息让他们有所慰藉,双方关系也有所缓和。怀孕期间,两位老人每个月支付给儿媳妇5000元营养费。孩子出世后,他们多次赠送奶粉、玩具、纸尿裤。

        2013年10月底,小倪产下儿子聪聪(化名)后,双方在探望聪聪一事上摩擦不断。2013年年底,在一次探望时,双方爆发激烈肢体冲突。此后,小倪拒绝老人探望孙子。

        无奈之下,2014年11月,两位老人向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每月探望孙子3次。作为被告的小倪也是满腹委屈:公婆将丈夫的死因归咎于自己并产生了纠纷,他们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母子俩及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

        本案主审法官介绍,婚姻法中的“探望权”是基于亲权即父母子女之间为基础产生的,而不是基于亲属权产生。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于未成年人的隔代长辈是否也可以享受探望权,法律并没有规定。不过,从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子女去世的情形下,赋予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对随另一方生活的孙子女的隔代探望权,并无不当。此案没有当庭判决。

        (《法制日报》7.1 马超 苟连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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