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8日傍晚,钟伟华(化名)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对向林水中(化名)驾驶假牌二轮摩托车在广东省饶平县某公路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钟伟华六级伤残,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7.5万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钟伟华对该事故存在主要过错,负主要责任,林水中负次要责任。
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钟伟华遂诉至饶平县法院。法院经审理判令林水中赔偿各项费用共16.6万元。林水中不服上诉,被潮州中院驳回。
法官表示,根据最高法相关解释,“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林水中未按相关规定对其摩托车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钟伟华的实际损失先行赔偿,即使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甚至没有责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仍需承担100%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钟伟华因交通事故所致各项人身损害的损失为27.5万元,其中,医疗费损失已超出1万元,而其人身伤亡其他损失费用也已超过11万元,因此,林水中应在交强险人身损害赔偿限额12万元内赔偿钟伟华的人身损失。对超出交强险应赔偿部分的损失15.5万元,则根据林水中应负次要责任认定,即按15.5万元中的三成比例承担责任,约为4.6万多元。林水中应赔偿数额就是16.6万元。
(《羊城晚报》7.3 杜文杰 林修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