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以实际行动接受变更行程,旅行社不赔 去年6月10日,李先生等5人与广州某旅行社签定了欧洲游学合同,行程12天,团费合计32万余元。出发前,旅行社发放的行程介绍册更改了行程。游学归来后,李先生等人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赔偿。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出发前已告知了变更行程,如原告不同意可以不予接受,但原告如期出发,应视为以实际行动接受了旅行社的安排,旅行社也有过错,酌情判定赔偿3万元。
游客被鱼咬伤,旅行社部分退费 2011年4月,连先生与妻子姜女士参加泰国普吉岛旅游,共交纳团费6757元。夫妇俩随团参加深潜项目时,姜女士的右脚被海鱼咬伤,导游协助连先生将妻子送到当地医院,二人未能参加后续旅游项目。回国后,连先生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团费。法院认为,旅行社没有证据证明其提示过游客,在该海域深潜可能受到有毒动物的攻击,未能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判决旅行社退还部分团费4426元。
游客西藏猝死,旅行社赔26万元 2012年9月10日至19日,孙先生夫妇赴西藏旅游。旅行社行程单中记载:到藏当天对游客免费诊查咨询,帮助平稳适应高原气候。但该旅行社实际未安排体检。9月18日晚,58岁的孙先生在布达拉宫广场猝死。孙先生的家属起诉旅行社索赔。法院认为,旅行社未按其行程单承诺的安排医生体检,在孙先生出现身体异样时,导游及领队人员又不在场,未尽到必要的提示、救助义务。判决旅行社赔偿26万余元。
(《广州日报》《京华时报》7.3 林霞虹 裴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