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不少消费者反映,在某电商平台购物时发现,该电商的“售后退款”系统无时不处于“网络繁忙”状态,在“繁忙”满7日后,退款通道自动关闭,导致消费者即便已经按照要求退货,也无处索要退款。
消费者就电商的这种行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9条之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由拒绝。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15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由拒绝:(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鉴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无理由退款的期限予以“七日”的规定,那么有效证明退货符合法定期限就成为消费者依法维权的重要保障。在实际生活中,网购商品由物业代收、他人代收的现象普遍存在,消费者以并非本人签收为由拒绝按照投递公司公示的妥投日期计算退款期间的诉讼,往往得不到支持。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无理由退款期间限定为七日。而对于这七日的起算点是从收到商品之日起计算,即只要投递公司将商品妥投便开始计算七日的期限,而不论是否为消费者本人取得商品。
(《北京日报》6.3 周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