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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06月09日 星期二

    立法“常回家看娃”管用吗

    《 文摘报 》( 2015年06月09日   03 版)

        针对留守儿童无人照顾、犯罪高发的情况,2014年5月,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第一份“督促令”,以法律的名义要求长期在外打工的父母常回家看看孩子。

        早在2013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曾将子女“常回家看看”上升为法律义务,并引发巨大争议。两者之间的共同点,既在于将本该由道德约束的事情由法律来强行规定,也在于都面临“无法具体操作实施”的尴尬。

        根据盱眙县的“督促令”:“多年在外打工的父母要抽空回到家乡,履行法定的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拒绝履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有权利以遗弃罪予以起诉。”据媒体报道,打工父母与留守子女短暂相逢期间,留守儿童犯罪率会明显下降,但是,这种背负了生存压力的“短暂相逢”,没有时间限制,没有物质保障,充其量是给了打工家庭一个“小长假”。而从实际效果来看,这种“小长假”的效果并不能与春节相比。

        从另一方面来说,只从务工输出地出台“督促令”,恐怕是“拳头打在棉花上”。根据常识,打工父母能不能回家,往往并不由自己说了算,而是由自己打工的老板拍板决定。

        不管是新生代农民工还是高龄农民工,从正常人的角度来说,如果不是在家乡赚不到钱,或者无法支撑家庭必要的开支,恐怕没有多少人会愿意扔下家庭和孩子,背井离乡外出打工。因此,如果不能解决“生存压力”这个根本问题,以及“随父母就读”的现实难题,其他发力都将“竹篮打水一场空”。

        消除打工父母难以“常回家看娃”的困境,首先得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我国许多地方的城乡与地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

        回到现实来说,考虑到路费、缺工带来的收入减少等问题,收入微薄的打工父母也难以经常性、长时间地回家看看。就这一点而言,解决“随父母就读”的问题更具有现实意义。

        (《新华每日电讯》6.2 白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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