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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04月16日 星期四

    为索双倍工资 故意不签劳动合同

    《 文摘报 》( 2015年04月16日   03 版)

        去年入冬时,黑龙江某沙场刘老板从劳务市场雇了农民工何某。口头约定用工时间3个月,月工资2000元,3个月后工资一起结算。可3个月期满后,何某不仅一分钱没拿到,还在工作中受了伤。

        “我追急了,老板干脆翻脸说,没用过我。其实也怪我,当初心里盘算着不签劳动合同更好,到时候就可以要‘双倍工资’。没想到没有劳动合同,又没有社保缴费记录,想起诉都没来得及留证据。”何某懊悔不已。

        为了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规范劳动用工市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上海、黑龙江等多地法官证实,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一些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合同管理上的不周全,故意拖延不签署劳动合同,而后以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为由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法官提醒,一旦出现何某这种情况,很可能给自身维权带来麻烦。

        (《工人日报》4.9 杨召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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