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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04月16日 星期四

    公检机关成立联合调查组需慎重

    《 文摘报 》( 2015年04月16日   03 版)

        2010年9月16日,云南昆明律师刘少斌在代理一起发生在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逮捕,后被判处有期徒刑。而对他实施逮捕,并对案件进行调查的,是一个由彝良县政法委协调组成的“联合调查组”。此案经再审后,刘少斌被法院宣告无罪释放。

        这本是一个简单的民事案件,但在彝良县政法委介入后,事情就发生了逆转。据报道,2010年6月12日,时任彝良县政法委书记的彭泽高批示,“按相关程序成立调查组,由(彝良县公安局)副局长张任云牵头。”接访记录显示,彝良县政法委随后通知了当地公安局、检察院,协调成立调查组。

        这里面存在两个问题,均与违反法定程序和破坏法治有关。

        其一,地方政法委参与个案。正是彝良县政法委的亲自批示,才让这个案件发生惊天逆转。而在许多冤假错案中,都有政法委领导插手个案的阴影,比如佘祥林、赵作海等案件。

        其二,这一案件程序违法的还在于,组成了公安、检察的联合专案组,共同来查处一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并非不可以成立专案组,但是,这种专案组只能在某一案件既涉及公安机关管辖又涉及检察机关管辖的罪名。否则,检察机关介入到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侦查,批捕和起诉也成了走形式,缺乏对公安机关的监督与制约,极易造成冤假案。

        (《中国青年报》4.9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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