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5日,浙江衢州的方先生骑着电瓶车靠右行驶,途中一路段右侧为石墙,突然,一辆货车从方先生的左侧超车,把方先生夹在了车和石墙中间。由于缝隙过窄,等车过后,方先生受惊吓失去控制,连人带车翻倒在地。货车司机见未与电动车发生实际碰撞,随即驶离。事故导致方先生尾骨骨折并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
2014年5月7日,方先生向衢州市衢江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货车司机邱某和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06545.10元。
2014年8月20日,衢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从事故现场、证人证言综合分析,即便是两车未剐擦碰撞,但被告在超越原告骑的电瓶车过程中距离过近,机动车行驶中所产生的气浪、声音、振动等,均可成为产生事故的原因,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危险。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方先生交通事故损害经济损失97268.1元;被告邱某赔偿原告方先生交通事故损害经济损失3000元。
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9日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制日报》1.8 王春 钱俊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