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15年01月13日 星期二

    辞职也应享受年终奖

    《 文摘报 》( 2015年01月13日   03 版)

        2013年5月我提出辞职,并在一个月后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2014年2月,我得知公司发放了2013年的年终奖,便要求领取2013年1月至6月的年终奖,公司予以拒绝。请问,我能拿回半年的年终奖吗?

        【律师解答】: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明确:“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奖金。”

        据此,劳动者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按照其实际工作月数支付相应的年终奖。

        企业是否发放年终奖,属于用人单位的工资自主权,但是如果劳动合同或者公司规章制度里有员工年终奖数额或者计算方式,且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就应该得到相应的年终奖金。

        (《上海法治报》1.5)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