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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01月13日 星期二

    嫌收入低 竟往单位饮水机投毒

    《 文摘报 》( 2015年01月13日   03 版)

        孟庆宇是北京通州人,事发前任北京二商大红门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后勤部班长。1月7日上午,被控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孟庆宇在通州法院受审。

        检方指控,2014年9月23日23时许,孟庆宇为发泄心中不满,利用工作中管理敌敌畏等物品的便利条件,从公司库房内取出敌敌畏投放到通州区潞城镇的单位宿舍一层水房内的饮水机里,后被查获。

        庭审中,孟庆宇说,他们部门人少活多,工资又低,领导不重视。孟庆宇表示非常后悔,称并没想毒死人,只想引起领导重视,希望从轻处理。

        检方认为,孟庆宇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危害公共安全,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同样是在饮水机投毒,为什么复旦大学投毒案被告人被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律师蒋照军说,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投毒会造成对公共安全的破坏,而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公共安全,即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包括特定多数人和不特定多数人。故意杀人罪侵犯他人生命权利,是对他人生命的终结。两者存在交叉情况。

        蒋照军说,孟庆宇投放敌敌畏时,觉得味道刺鼻别人不可能喝,其在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但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危害公共安全,故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

        (《法制晚报》1.7 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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