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上海高院对林森浩涉嫌故意杀人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裁定驳回林森浩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本案二审的开庭审理,最引人注目的是,辩方所请的法医专家证人语惊四座:“被害人黄洋不是死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而是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多器官衰竭死亡。”辩方根据专家证人的意见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
法律格言有云:“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运用到本案就是,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林森浩死刑之定罪量刑的结论,应是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司法裁判,是能经得住后续程序之检验的裁判。专家证人观点的出现,便让公众产生了普遍的程序期待:一审裁判所依据的鉴定意见真的靠得住吗?重新鉴定的结果又会如何呢?
当然,专家证人的意见再权威,也只是一家之言,能动摇但不能推翻之前作为定案依据的鉴定意见。要推翻之前的鉴定意见,尚需法庭聘请更权威的专家,作出新的鉴定意见;重新鉴定的意见也应依法接受控辩双方的充分质疑(双方均可聘请专家证人进行质证),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对此,法律上的程序保障很不完善。刑诉法虽规定,辩护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但同时又规定,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这个“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前提条件,将许多应当重新鉴定的申请挡在门外,本案即是如此。拒绝重新鉴定的理由通常是,原鉴定中鉴定人具有法定资质、接受委托和鉴定的程序合法——可理论上讲,所有的重新鉴定都可以这样的理由去否定,如是,重新鉴定制度就名存实亡了。
我认为,鉴于死刑案件的特殊性,以及贯彻“少杀”“慎杀”的政策考虑,死刑案件多一些程序保障是必要的。本案二审若重新鉴定,哪怕同原鉴定意见的结论一致,也不是毫无价值的,其程序正义的意义也是重大的。
(《新京报》1.9 刘昌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