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养生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游戏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14年11月29日 星期六

    每周评论

    别误读“恋爱同居暴力不算家暴”

    《 文摘报 》( 2014年11月29日   08 版)

        11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首次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范围: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同时,具有家庭寄养关系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也视为家庭暴力。

        这样的界定意味着,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并不属于家庭暴力范围。很多网友对此规定感到难以理解:恋人之间、同居者之间的暴力行为并不少,难道法律可以“网开一面”吗?

        这其实是一种误解,要知道,家庭暴力是一种特殊的暴力行为,因为有着某种“家务事”的色彩,因为它毕竟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所以法律对这种暴力行为的处罚,往往比较轻。比如对于轻微的家庭暴力,有时可能只是告诫一下。而对于非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如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正如征求意见稿所规定的,“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处罚反而比较重一些。

        (《北京青年报》11.26 浦江潮)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