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由此产生了源于血缘关系却又摆脱了血缘关系的,不再依照家族、部落、民族、社会等级为依据构成的共同体,有了早期的城市国家,有了公民、公民权和公民自由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创造了行使公权力的机构、相关的行政管理法律和程序,有了宪法和法律,有了立法者、执法者(行政官员)和法官。夸张一点说,制定法意义上的法律只是城市生活的产物;所谓现代国家其实只是一些扩展版的城市,所谓的公民就是市民。
中国近百年来的法律制度变革总体上是以推动社会现代化为导向的,更多自觉不自觉地反映并适应了现代城市和都市经济社会生活的需要。但由此带来主导整个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法治实践与农村生活现实需要不仅有差距,有时还相距甚远。
中国的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的现代化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要用城市生活塑造农民。城市生活其实就是要改变农民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是培养现代公民法治、规则、契约意识的重要途径,是比普法更为有效的法治教育方式。
(《北京日报》10.20 朱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