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14年01月28日 星期二

    让国家监护制度为所有孩子托底

    《 文摘报 》( 2014年01月28日   06 版)

        据报道,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门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政策,相关指导性意见拟于今年年内出台。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张世峰称:“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严重伤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行政干预的核心就是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

        我国目前的法律也有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相关条款,但并无可操作的具体规定。而这正是建设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的重点所在。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监护干预制度由这几环构成:发现报告——调查核实——诉讼——善后安置。

        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常发生在家庭内,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基于此,国家公职人员和涉及儿童保护的社会工作人员如幼儿园老师、医生,如果发现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尤其是家庭成员的侵害行为,有义务向相关部门报告。

        发现报告是干预的起点,之后还应有专门的部门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在我国未来的制度设计中,建议由民政部门担负这些职责。

        诉讼是核心环节。社会保障部门在对失责父母提起诉讼时,不仅要提供调查结果、要求剥夺其监护权证据,同时也要提供对当事儿童的善后处置方案。

        未成年人的善后安置应由政府负责统筹。现有状况下,较可行的做法是,增加幼儿园的相关职能。对失去监护人又暂时没找到新监护人的孩子,交由定点的幼儿园照料,政府给予政策与资金扶助。

        国家监护机制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建立起来非一朝一夕。首先需要顶层的制度设计,制度出台后,更需要地方政府积极承担起责任。让所有孩子的成长,都有国家的力量托底。为每个生命兜底的责任意识,才是制度建设的真正动力。

        (《新京报》1.22 孔维钊)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