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门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政策,相关指导性意见拟于今年年内出台。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张世峰称:“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严重伤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行政干预的核心就是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
我国目前的法律也有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相关条款,但并无可操作的具体规定。而这正是建设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的重点所在。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监护干预制度由这几环构成:发现报告——调查核实——诉讼——善后安置。
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常发生在家庭内,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基于此,国家公职人员和涉及儿童保护的社会工作人员如幼儿园老师、医生,如果发现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尤其是家庭成员的侵害行为,有义务向相关部门报告。
发现报告是干预的起点,之后还应有专门的部门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在我国未来的制度设计中,建议由民政部门担负这些职责。
诉讼是核心环节。社会保障部门在对失责父母提起诉讼时,不仅要提供调查结果、要求剥夺其监护权证据,同时也要提供对当事儿童的善后处置方案。
未成年人的善后安置应由政府负责统筹。现有状况下,较可行的做法是,增加幼儿园的相关职能。对失去监护人又暂时没找到新监护人的孩子,交由定点的幼儿园照料,政府给予政策与资金扶助。
国家监护机制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建立起来非一朝一夕。首先需要顶层的制度设计,制度出台后,更需要地方政府积极承担起责任。让所有孩子的成长,都有国家的力量托底。为每个生命兜底的责任意识,才是制度建设的真正动力。
(《新京报》1.22 孔维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