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曝光,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秘书处处长傅贤达,几乎每个周末开着公车去打高尔夫球。该处长称,开公车去打高尔夫确实不对,不过自己并未违法,因为没有规定说公车该怎么用。面对媒体监督,傅贤达很不服气,认为这是“小事”,公车私用“很正常”;媒体曝光,让他“没面子”,“坏了荣誉”、“误了前程”,并且自谓是“有修养的人”。
公车该怎么用,即便没有明确规定,也应知道违法与合法的界限在哪里!公车,顾名思义,是为公而用的车辆,而非私人的坐骑。周末打高尔夫球,这是“私事”,动用公车则是违纪违法。如此浅显的道理,一名机关处长焉能不知?
法律法规再周密,也不可能在表述上面面俱到。譬如小偷偷东西,法律没规定他偷谁的才算偷、偷什么才算偷,但只要他实施盗窃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那就是违法犯罪。公车私用也是,一名公务员公车私用,耗费公帑,这就是腐败,就是违法犯罪。
201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一般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作为一个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官员,怎能不知道相关规定呢?明明是板上钉钉的违法乱纪,傅贤达却很不服气,甚至抱怨多多,俨然成了受尽委屈的“受气包”。尤其耐人寻味的是,对于公车该如何使用,不少公职人员仍感觉“一头雾水”。
其实,公车私用违不违法,所有的公职人员都心知肚明。但有些人佯装无辜,“揣着明白装糊涂”,不过是习惯了这种权力福利而已。又如,中央推行八项规定,挤压灰色收入空间,他们就嚷嚷“官不聊生”、“为官不易”;群众一监督,他们便大呼小叫,说自己是“弱势群体”。岂不知,在民主社会,公务员原本就不该有半点的灰色收入,原本就应该经得起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
(《河南商报》1.23 惠铭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