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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3年09月12日 星期四

    说法

    教师节收礼多了也是受贿

    《 文摘报 》( 2013年09月12日   03 版)

        又到教师节,为让孩子不吃亏,不少家长免不了“人情世故”一番。不少老师们在收与不收间,左右为难。但不否认,有的教师把教师节当成了一次赚外快的机会。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教师收礼,存在犯罪风险。

        2008年“两高”关于商业贿赂的司法解释明确表明,教师可以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即使不在商业贿赂领域,只要教师行为符合了该罪行为要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就可能构成该罪。

        索取财物自不用说,就算是被动收礼,也很容易被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因此,刑法对此认定较为宽泛,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非法利益;既可以是已经实际谋取,也可以是开始谋取但未成功的;甚至只是采取明示或暗示方式作出了承诺但尚未实行。比如,收礼教师为送礼家长的子女在学习、生活上提供了便利,即是在“为他人谋取利益”。

        也许教师每次收取的财物并不多,但是刑法对犯罪数额的认定是累计的,只要累计达到五千元,就将视为“数额较大”,或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累计达到十万元以上的,则将视为“数额巨大”,面临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即便刑罚上对此类行为要表现出一定谦抑性,也应对尚不够罪的收礼行为做出处罚,使其承担其他责任,如对收礼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或撤销专业技术职务等。

        (《新京报》9.10 舒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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