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原为广东省东莞市某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合伙人之一,在该公司负责销售,后因故离职。
罗某离职后,该公司自2012年12月13日左右在其公司官网及阿里巴巴诚信通网站发布公告,内容为:“罗××因在职期间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已离开我公司,但其还在利用我公司名义进行违法交易,为保障客户利益,谨防上当受骗,请客户、供应商及合作伙伴注意,谨防其打着我公司的名义进行违法交易行为,以免造成损失……”
罗某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遂将公司诉至东莞市第三法院,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承担公证费822元,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
罗某起诉后,该公司自行撤下上述公告。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因故离职后,被告公司基于其有可能利用其任职期间掌握的客户信息开展同业竞争的担心,在网站上公告罗某已离职、其此后的行为不再代表被告公司的公告,属正当行为。但被告在发布的公告中使用了“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违法交易”等属于否定性评价用语,客观上造成业界对罗某评价降低,信誉减损,给其造成一定精神损害,理应赔偿。
结合被告过错程度以及原告受损程度,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公司应赔偿罗某精神损失5000元。
(《法制日报》8.5 章宁旦 钟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