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决定于3月至10月对去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的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另案处理”的案件进行专项检查。
“另案处理”是指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部分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或有其他原因,不同步与此案其他涉案人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再另案移送审查起诉或者进入其他诉讼程序。
然而,近年来随着“另案处理”案件大幅增多,暴露出了一系列突出的问题。比如有的侦查人员以犯罪嫌疑人在逃为名,不立案侦查;或者以消极、暧昧的态度,拖延侦查等。
“另案处理”之所以遭遇扭曲,主要是因为缺乏硬约束。目前,法律对“另案处理”如何处理、如何监督没有详细的规定,仅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有所提及,但规定的法律阶位较低。在一些地方,侦查机关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对一段时间的涉及“另案处理”案件进行专项检查,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查处。为长远计,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另案处理”的处理、监督制定严格的规范和办法。
(《北京青年报》3.26 潘洪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