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日前规定,公职人员公务行为实行终身负责制,公务行为出现过错的,责任的追究不因当事人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
现实生活中,一些公职人员违法行政、以权谋私,却若无其事,根源就在于追责不到位。这也难怪一些公职人员把退休叫做“安全着陆”。如今深圳的规定,打破了公务行为追责时效上的“隐形门”,这对于引导公职人员认真履职是有益的。
然而,以往公职人员在公务行为中有错难罚,除了监督不到位的原因,也有追责不及时的缘故。比如,有的地方对群众投诉不重视,一拖再拖,给调查取证增加了难度,等到错已铸成,当事公职人员也已退休或者调离了。可以说,这些问题的存在,主要是缺乏明晰的刚性约束机制。迟一天、早一天无所谓,问责就容易打折扣。从这个意义上看,深圳的“终身追责”固然重要,但对公务行为过错追责,重点还在“及时”二字。
“及时”也就是“即时”,只有提高问责效率,才能以儆效尤。
(《光明日报》3.22 周继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