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12年02月23日 星期四

    过期食品十倍索赔太难

    《 文摘报 》( 2012年02月23日   03 版)

        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买到伪劣食品可索要10倍赔偿。此条法规实施两年多来,法院受理的10倍索赔案激增。

        2011年10月25日,北京丰台区的刘女士在某商场购买了15盒“立兴汤料80克装”,后来在核对购物小票及商品时,发现该商品已过保质期。于是,刘女士找商场交涉,商场只愿意退货,但不同意赔偿。刘女士认为,该商场销售过期商品涉嫌欺诈,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313.5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3135元。

        2月17日,北京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被告方当庭否认有欺诈行为。被告方认为,购物小票上没有公章,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即便刘女士确实购买了汤料,由于商品的条形码是本身存在的,同样的商品在不同的商场是一样的条形码,因此不能证明法庭上的这袋过期汤料就是刘女士在该商场购买的。

        商家认为,由于《食品安全法》有漏洞,一些人有可能利用漏洞牟取暴利。

        商场代理人举例说,比如有人在1月份买了一种袋装食品,在2月份又买了这种食品,却拿2月份的购物小票和1月份买的食品来索赔,而这时候1月份的食品已经过了保质期了。因此,该代理人认为,原告应该用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过期食品确实是当时在该商场买的。

        据了解,以往的过期食品10倍索赔案,消费者胜诉率很低。除36%的案件是经过调解,商家适当支付一些费用,消费者予以撤诉外,在法院作出判决的案件中,消费者胜诉的仅有1成,而且很少能获得10倍赔偿,大多数是判决退货,返还货款。

        (《北京晚报》2.17杨昌平)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