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买到伪劣食品可索要10倍赔偿。此条法规实施两年多来,法院受理的10倍索赔案激增。
2011年10月25日,北京丰台区的刘女士在某商场购买了15盒“立兴汤料80克装”,后来在核对购物小票及商品时,发现该商品已过保质期。于是,刘女士找商场交涉,商场只愿意退货,但不同意赔偿。刘女士认为,该商场销售过期商品涉嫌欺诈,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313.5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3135元。
2月17日,北京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被告方当庭否认有欺诈行为。被告方认为,购物小票上没有公章,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即便刘女士确实购买了汤料,由于商品的条形码是本身存在的,同样的商品在不同的商场是一样的条形码,因此不能证明法庭上的这袋过期汤料就是刘女士在该商场购买的。
商家认为,由于《食品安全法》有漏洞,一些人有可能利用漏洞牟取暴利。
商场代理人举例说,比如有人在1月份买了一种袋装食品,在2月份又买了这种食品,却拿2月份的购物小票和1月份买的食品来索赔,而这时候1月份的食品已经过了保质期了。因此,该代理人认为,原告应该用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过期食品确实是当时在该商场买的。
据了解,以往的过期食品10倍索赔案,消费者胜诉率很低。除36%的案件是经过调解,商家适当支付一些费用,消费者予以撤诉外,在法院作出判决的案件中,消费者胜诉的仅有1成,而且很少能获得10倍赔偿,大多数是判决退货,返还货款。
(《北京晚报》2.17杨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