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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01月05日 星期四

    士官可在驻地找对象

    《 文摘报 》( 2012年01月05日   02 版)

        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近日联合下发通知,符合条件的士官,经批准可以在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可以在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一)中级士官;(二)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三)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

        军队政治机关负责对士官在部队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婚姻登记机关依据军队政治机关出具的,为士官办理婚姻登记。

        (《羊城晚报》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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