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与荆女士2006年8月登记结婚。2007年1月,双方按揭买了一套总价40万元的二手经济适用房。买房时,只有李先生有北京户口,按经适房买卖政策,办理房产过户时,就只写了李先生的名。该房产首付款约17万元,李先生父母出了一部分,荆女士和李先生出了一大部分。随后,他们夫妻俩一起办贷款,并以夫妻的共同收入偿还贷款至今。
由于李先生拒绝在房产证上加上荆女士的名字,荆女士将丈夫告上北京丰台法院,要求确认房归双方共有。
法院审理认为,此房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买,首付款是男方母亲支付,且房在男方名下。根据《婚姻法解释(三)》,该房应属李先生个人财产。近日,北京丰台法院一审驳回了荆女士诉讼请求。
同时,法院判决指出,购房过程中所付的税款及还贷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如果今后双方出现离婚情形,男方应给予女方补偿。
(《法制晚报》12.19 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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