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庄严宣布: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学家徐显明认为,这标志着我们已经完成了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政治目标,堪称我国法治史上的里程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有哪些科学的判断标准?徐显明给出了两个基本判断标准:事实标准和规范标准。
徐显明解释说,事实标准是指,一个国家基本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社会生活等各方面做到了有法可依,社会秩序通过法律调整得以形成。对老百姓而言,感受最深的,是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了,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依据现有法律,能够得到维护,这些标准都叫事实标准。
规范标准,也叫文本标准。吴邦国在报告中说,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这些法律法规形成的有机整体称之为法律体系。
徐显明说:“判断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否形成,一个首要标准是应有的法律部门是否建立起来。”他打了一个生动的比喻,法律体系就像一颗枝繁叶茂的大树,树干就是宪法,树干上面有七个分支,就是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分支上面有若干树杈、叶子与果实,这此就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由此判断,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中国青年报》3.11 崔丽 王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