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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01月25日 星期二

    博客侵权 被判诽谤

    《 文摘报 》( 2011年01月25日   03 版)

        日前,杭州市中级法院对一起因博客侵权导致被诉诽谤罪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依法裁定驳回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晓兰(化名)和董某同是某公司下属一家企业职工,两人的丈夫亲如兄弟。2008年5月12日,晓兰丈夫在随单位领导去四川出差途中遭遇汶川地震失踪,遗体在半年后才被发现。在这半年里,晓兰为寻找丈夫、处理后事,与董某丈夫电话、短信联系较为频繁。

        2009年5月6日,董某在新浪网上开通博客,陆续发表十余篇文章,采用不点名的方式称晓兰为第三者,损害晓兰名誉。董某还将博客网址发布在厂内网上,“晓兰是第三者”的事在厂里传得沸沸扬扬。晓兰因此患心因性精神障碍,住院治疗。

        出于无奈,2009年12月25日晓兰向建德市法院提起诉讼。

        建德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董某的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赔偿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晓兰医疗费2948.26元。董某不服,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

        (《工人日报》1.17 冯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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