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岁的卢小琼,原任深圳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副调研员(副处级)。
2008年7月至8月间,犯罪嫌疑人刘贞文(另案处理)为办理伪造的招调工准迁入户手续,四次将大批假申请材料交给卢小琼,同时送给卢40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好处费”,合计人民币213万元。卢小琼先后通过深圳市公安局人口处副处长郭小文(另案处理)、常管科副科长廖新玲(另案处理)等多人,采取直接打印准迁证的方式,共违规帮助刘贞文办理准迁证115户300人。
办理好准迁证后,卢小琼又帮助刘贞文联系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卢小琼为了感谢廖、郭等人的“帮忙”,分别送给廖等人116万元至5万元不等。
2008年10月,深圳市公安局发现上述申请准迁入户的材料系伪造,开始着手调查,并在当年年底将这些户口全部注销并予以遣返原籍。
近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认为,卢小琼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羊城晚报》1.20 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