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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报 2011年01月25日 星期二

供热系统出故障责任在谁

《 文摘报 》( 2011年01月25日   03 版)

    冬季采暖开始后,辽宁的小林发现家里的温度始终不能达标。小林不明白新房买来后,采暖费已经缴齐,为何室内温度迟迟不能达标?

    小林要求物业公司维修,物业公司以供热系统故障不属于自己责任范围为由拒绝维修。协调无果,小林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林家的供热系统仍处于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应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维修,因此驳回小林向物业公司主张权利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释说,依照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在第四十条中明确规定了保修范围及最低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小林的房屋是在第一个采暖期中出现供暖系统故障,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保修义务。

    (《辽沈晚报》1.17 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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