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时间长达7年,反复修改超过10次的《自然遗产保护法》,因涉及过多争议,再陷难产泥潭。对于何时正式立法,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薛惠锋表示,目前尚不明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高利红透露,“自然遗产”概念的提出,可能是因为以往“自然保护区”的提法涉及各部门利益纠葛难以扯清,换个概念以减少立法阻力,但由此也带来了负面效应。
国务院参事徐嵩龄就坦陈:“该稿存在根本性错误。”
关于“自然遗产”的定义,《意见稿》阐述,自然遗产的保护区域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这种貌似新鲜的提法实在过于外行。”徐嵩龄说,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仅能从事有限制的科考,不能从事旅游;而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则完全是服务于旅游目的的提法。它们在性质上是两码事,根本不具有作为自然遗产的价值同一性。混为一谈,就无法实现有针对性的保护。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苏杨指出,只是将自然保护区中核心区挑出,冠以“自然遗产”的名义进行重点保护,不符合生态保护规律。“对自然保护区来说,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是一个整体。”例如,一头羚牛夏天生活在核心区,冬天会迁徙到有居民生产生活的实验区,难道羚牛冬季活动的区域就不需保护吗?
近年来,中国多地政府热衷于申报世界遗产,一旦申报成功,即大举进行旅游开发,这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只能进行科考的规定是完全相悖的。现在又将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放一起,很难不让人联想到开发与趋利。
(《今晚报》12.19 张海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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