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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0年12月28日 星期二

    应给“征求社会意见”立规矩

    《 文摘报 》( 2010年12月28日   01 版)

        近来,从车船税法草案、“新拆迁条例”到是否停用面粉增白剂再到北京治堵新政,各类“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让人目不暇接。据了解,仅国务院法制办“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里,今年就有50多件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已完成或正在公开征求民意。不过,对比这些“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在征集手段、征集方式、反馈结果上存在着不小的差异。

        比如,就征集方式而言,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车船税法草案征求社会意见,民众既可通过信函、传真提交意见,也可通过电子邮箱、网络平台提交意见,由于形式多样,最后征集到的意见近10万条;而北京治堵新政征求社会意见,虽然声称“请各界人士踊跃参与”,但人们参与的方式却只有信函和传真两种,大大妨碍了人们的参与热情。再比如,就民意反馈而言,车船税法草案征求意见结果,全面、细致地展示了人们对于该草案的质疑、批评和建议;而今年10月,国家发改委公布阶梯电价征求意见结果,只是片面强调“61%的群众支持阶梯电价改革方向”。

        为了不使征求社会意见流于形式,不让民众丧失参与热情,我们有必要对“征求社会意见”立下规矩,予以规范:其一,规范征求社会意见的范围;其二,规范征求社会意见的方式;其三,保证征求社会意见的公开性;其四,相关决策必须最大程度地吸纳民意。

        只有给“征求社会意见”立下明确规矩并得以切实执行,才能充分保障民众的表达权、参与权,让公共决策更加公平公正,也才能在更大程度上实现决策民主、开门立法。 

        (《新华每日电讯》12.21 晏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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