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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摘 2011年09月01日 星期四

    汪曾祺与《沙家浜》署名案

    陆建华 《 书摘 》( 2011年09月01日)

        一场官司从天降

        建华:

        把汪朗整理的材料寄给你看看。

        据我的律师陶武平说,上海第一中级法院目前无暇处理《沙家浜》案,得等三、四月后再说,你可以从容考虑对策,不必着急。

        曾  祺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

        这是汪曾祺生前写给我的最后一封信。当时,上海沪剧院和沪剧《芦荡火种》的剧本创作的执笔者文牧的遗孀筱惠琴,已于1997年1月初联合将汪曾祺和江苏文艺出版社告上法庭,状告汪曾祺和江苏文艺出版社在《汪曾祺文集·戏曲剧本卷》中的京剧剧本《沙家浜》署名一事上侵权(以下为叙述方便简称“署名案”)。因为《汪曾棋文集》是由我主编,所以我不可能在这场诉讼案中置身事外。

        发生署名案的信息,我是先从上海的报纸上得知的。汪曾祺一开始并没有主动告诉我,事后他告诉我,他一开始不告诉我此事,是因为没有必要再让我为突然到来的署名案官司分神和承担任何责任。

        1996年12月,我接连注意到上海有几家报纸以京剧《沙家浜》为例,重提当年往事,强调重视版权保护的问题。一开始,我也没有太往心里去,以为这只是法制宣传的需要,但看了1997年1月8日的《文汇报》的一条消息,这才意识到问题远非我想象的那样简单。这条消息明确报道:“记者从上海沪剧院获悉,上海第四律师事务所受该院和《芦荡火种》原作者文牧家属委托,日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受理此案”,我于此恍然大悟,原来在此之前的有关重视著作权报道,不止是一种法制宣传,更是为“署名权”打官司的一种舆论准备。

        我也成了被告人

        当汪曾祺身不由己地被卷进一场官司时,想到他年事已高,身体状况很不好,还要写文章,我很着急,居然自不量力地试图尽自己的绵薄之力化解这场矛盾,争取让汪曾祺早日从这场突如其来的官司中解脱出来。

        为此,我从两方面做了努力。

        第一,劝说汪曾棋冷静地面对现实,公开承认在出文集时在京剧《沙家浜》的署名上没有注明根据沪剧《芦荡火种》改编,虽然的确是疏忽了,但也的确是错误的,要尽快向文牧的夫人表示郑重道歉。让谁去做这个劝说工作呢?我找到了当时在南京《服务导报》负责文化方面报道的女记者冯秋红小姐。她熟悉情况,了解法律,善解人意,且业务精湛。小冯欣然领命,立即与汪曾祺通了长途电话,也很快说服了当时还在生闷气的汪曾祺,并且很快写出题为《汪曾祺向文牧夫人郑重道歉》的新闻,于1997年1月16日在上海的《新民晚报》和南京的《服务导报》同时发表。但文牧夫人很快通过媒体发表讲话,指责汪曾祺的道歉“纯属混淆视听”,并明确表示:“没有和解的可能,必须对簿公堂,判明是非。”

        第二,我自己作为《汪曾祺文集》的主编,则考虑写一篇说明有关事实真相的文章。我相信京剧《沙家浜》著作权官司的原告们所说的话,他们说:之所以要把汪曾祺告上法庭,“主要是为了维护《沙家浜》的著作权,还历史本来面目,而提出经济赔偿要求是次要的,带有惩戒性质。”他们信誓旦旦地说决不会为钱打官司,但他们在诉讼书的最后还是提出经济赔偿的要求,而且数字很明确:四万!我就觉得应该出来说话了。因为,不了解情况的人以为汪曾祺在出文集时大赚了一笔,但我清楚,《汪曾祺文集》五卷一百二十万字的税后稿费总共不足三万,而且是一次付清。因此,我认为,我有责任把有关事实公布于众。

        这样,我就写了《有必要对簿公堂吗?》一文,发表于1997年1月8日的《服务导报》上,在这篇小文中,我重点谈了有关《沙家浜》的稿费问题:

        ……据我与汪曾棋联系核实,属于京剧《沙家浜》剧本的稿酬有两笔。一笔是80年代初北京某出版社出过单行本,稿酬一百多块,就算200元吧。还有一笔是1993年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的《汪曾祺文集》,其中剧本卷收入《沙家浜》。经与出版社核对,此剧按12000字计,每千字以25元计酬,共计1105元,两次相加共1305元。按有关规定,被改编者可得20%稿酬,即应得261元。如果真的为261元起诉,恐怕也不值得。

        作为《汪曾祺文集》的主编,我已与汪曾祺取得联系并商定,再版《汪曾祺文集》时,在京剧本《沙家浜》后面注明根据沪剧《芦荡火种》改编。至于稿酬,汪曾祺也同意按规定付给原沪剧《芦荡火种》作者的家属。这是不是够了呢?我以为可以了。还要不要对簿公堂呢?愚以为大可不必。

        或许因为我说得太直白了些,很让一些署名案策划者不悦。此稿上午见报后不过几个小时,当天傍晚,《服务导报》的值班编辑打电话告诉我,上海已发来署名“筱惠琴(口述)苏白整理”的题为《我为什么要告汪曾祺》的反驳文章,问我对此有何看法?我请值班编辑把反驳文章传真给我,看后,我又写了《如何看待历史的旧账》一文发给值班编辑,建议将其与借筱惠琴名义发来的文章一起发表。值班编辑立即把我的建议向总编汇报,1月12日的《服务导报》在“文化七日谈”栏目中发表了这两篇各抒己见的文章。

        2月5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我发出《参加诉讼通知书》。通知书说:“因两原告提出追加你为本案中的被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通知你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说老实话,对自己忽然成了被告,我一点精神准备都没有,但并不紧张。反而是汪曾祺得知这一消息后十分不安,特地从北京打电话到我家中,向我表示歉意:“建华,让你受委屈了。”我正好借机再次安慰他一番,告诉他,不要太把此事放在心上,任何人都不可能一手遮天,要相信法律会有公正的说法。我家里人也不把此事看得多么严重,我儿子在得知我被追加成被告后,居然调皮地向我“道喜”:“老爸,你出名的机会到了……”

        官司的了结

        眼看事情越闹越大,原、被告双方法庭相见已肯定不可避免,却不料突然间发生谁也想不到的戏剧性变化,最后署名案竟以十分简单的和解方式了结。促成这起巨大风波瞬间逆转的直接原因,是汪曾祺于1997年5月16 日因肝硬化引起的食道静脉曲张而造成的弥漫性出血,猝然病逝。

        就在众多文化人、广大读者同声哀悼汪曾祺不幸去世的日子里,1997年6月12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第四律师事务所主动派了两位同志到江苏文艺出版社,提出尽快商谈妥善了结京剧《沙家浜》署名问题的官司。

        由于汪曾祺生前已在报刊上郑重地向文牧的遗孀道歉过,上海来的两位同志在坦诚地介绍了文牧的遗孀家庭现状后,委婉提出适当经济赔偿的要求。吴星飞社长当即爽快地表态,此事全部由出版社处理。吴社长还当场向上海方面来人介绍,汪曾祺先生确实淡泊名利,在出版《汪曾祺文集》的整个过程中,他从未向出版社提出过任何要求。

        究竟赔偿多少呢?吴星飞以目光向我询问,我摊开手中的纸扇遮挡着,伸出三个指头,吴星飞微微地点点头,报出数目:“三千元。”上海来人立即表示同意,却又转身向我提出:“陆先生,你能否也给些钱?”不等我说话,吴星飞马上抢着说话:“我们出版社再加五百元。” 

        上海来人又同意了。

        一场闹得沸沸扬扬、让汪曾祺晚年精神生活不得安宁、他的身心受到极大伤害的署名案官司就此了结。

        (摘自《私信中的汪曾祺:汪曾祺致陆建华三十八封信解读》,上海文艺出版社2011年5月版,定价: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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