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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摘 2010年12月01日 星期三

    美国:大法官说了算的国度

    何 帆 《 书摘 》( 2010年12月01日)

        2010年1月21日,最高法院在“公民联盟诉联邦选举委员会”一案中,宣布解除对企业资金介入政治选举的限制,激起总统、国会的强烈反弹。1月24日,奥巴马总统发表首次国情咨文时,一反“三权分立,和和气气”的常态,公开谴责了最高法院这一判决。然而,即便是奥巴马本人,也不敢公然阻止判决执行,只能循正当途径,撺掇参议院出台新法,推翻该判。

        或许有读者会奇怪,像美国这么一个超级大国,重大争议为何都要由9个大法官说了算?而且,与总统、国会议员相比,大法官并非由人民直接选出,为什么要赋予他们那么大的权力?而他们又凭什么做到说话管用,令总统议员、军警宪特、大小财阀一体服从呢?换句话说,联邦最高法院的权威到底来自何处?

        规矩没有自己定

        1788年的“费城会议”上,制宪先贤都赞成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一致同意最高法院跟国会、总统彼此制衡。但是,由于联邦与州的关系、公民选举权、奴隶贸易才是代表们争论的焦点,加上美国国父们为了争取更多州批准宪法,故意搁置重大争议,对许多条款语焉不详,因此,最后形成的宪法条文中,只含糊规定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设立的下级法院,而对联邦最高法院的组成、运作、权限,并未做过多交代。比如,最高法院法官到底该称为法官(Judge),还是大法官(Justice)?一个案子到底该由一名法官来审,还是若干人组成一个合议庭,又或是全体法官集体听审?判决如何形成?是少数服从多数,还是大家各说各话?更重要的是,司法权的核心到底是什么?它将如何制约立法权、行政权?这些问题,制宪者都没有说清楚。

        1789年,赶在最高法院正式成立之前,第一届国会匆匆通过了《司法法》(Judiciary Act)。这部法律总算解决了最高法院的设置与管辖范围问题。它规定最高法院由1位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5位联席大法官(Associate Justice)组成,可以受理州法院涉及联邦问题案件的上诉,但没有确定最高法院的运行规则。一个有趣的细节是,最高法院大法官1790年2月首次开庭亮相前,戴不戴英式假发居然也引发激烈争论。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支持戴假发,觉得这样显得高贵、庄重,符合传统。托马斯·杰弗逊则坚决反对,认为这样会让大法官们看起来像“披着一团乱麻的老鼠”。最终还是杰弗逊的意见占了上风。

        最高法院成立之初,大法官们仍然仿照英国法院做法,每人在每起案件中依次撰写司法意见(Opinions Seriatim)。为显示“首席”的特别地位,首席大法官一般穿红袍,其他大法官则穿黑袍。1801年,约翰·马歇尔出任首席大法官后,主动披上黑色法袍,与同僚们保持一致。作为一名伟大的管理者,马歇尔推动创立了最高法院的内部规则。比如,如果大法官们意见一致,可由一人代表大家撰写“法院意见”(Opinion of the Court),其他人加入即可。如果出现意见分歧,多数方、少数方可各由一人撰写“多数意见”(Majority Opinion)与“异议意见”(Dissenting Opinion),其他大法官可以选择加入,也可单独提交异议意见。如果多数方某位大法官赞同最终结论,但不同意判决理由,可以单独发布“协同意见”(Concurring Opinion)。上述规则一直延续至今。

        至于大法官的人数,6人实在不利于形成少数服从多数的局面。杰弗逊担任总统后,增加了1名大法官。随着美国版图向西不断扩张,到1863年,大法官一度变为10人。国会觉得这么多人实在不像话,决定减少两人,恢复为8人。问题是,8人还是不易达成妥协意见。1869年,在格兰特总统的提议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人数终于稳定为9人。9人中,4人投票同意即可受理案件,5人投票同意即可形成多数意见。如果有人因病、告假缺席导致人数为偶数,不同意见票数相等则意味着下级法院判决得以维持。从那时至今,大法官人数再没有变化过。

        对绝大多数案件来说,联邦上诉法院就是诉讼的终点。一个案子进入联邦最高法院的概率极低。尽管如此,每年还是有大量当事人向联邦最高法院提交申请,希望大法官能审理自己的案件,当然,最高法院只会批准极少数申请。以2008年至2009年开庭期为例,最高法院收到7738起案件,但只开庭审理了87起。大法官们是通过不断努力,才争取到了对案件的完全控制权。选什么样的案子来审,都由大法官说了算。否则,就算有100个大法官,也审不完潮水般涌来的案子。

        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并非每起都十分重要,但是,为了表明最高司法机构的权威,除非有大法官申请回避或因事告假,所有案件都由9名大法官集体听审。庭审一般被称为言词辩论,只有政府律师或当事人律师出庭,律师各自陈述己方立场,并回答大法官提问。现场没有陪审团,没有证人,更没有交叉质证。严格意义上说,多数庭审都略显枯燥,外行听起来几乎昏昏欲睡。庭审结束后,大法官们将在密室召开会议,讨论相关法律争议,决定最终如何投票。

        总之,经过两百多年的运转,联邦最高法院已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则与惯例,大部分都由大法官们自己实践、总结,具体细节也一直在不断调整。就在2010年2月16日,《最高法院规则》(Rules of the Supreme Court)还刚刚经历过一次修订。

        权力不足自己争

        对最高法院的权力,汉密尔顿曾在《联邦党人文集》中做过评价:“司法分支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行动”,是“分立的三权中最弱的一个”。尽管汉密尔顿也谈到最高法院有权“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无效”,但这项权力几乎没人承认。

        托马斯·杰弗逊、詹姆斯·麦迪逊、约翰·亚当斯等开国元勋则认为,宪法争议应当由总统或国会说了算,轮不到你最高法院来说话。毕竟,《独立宣言》与宪法都是他们参与起草的,这帮人又怎么会瞧得上大法官,并赋予最高法院解释宪法的权力呢?

        事实上,最高法院开张三年多,几乎无案可审。首任首席大法官约翰·杰伊干了4年就撂了挑子,跑回家乡纽约州当州长。1800年,约翰·亚当斯总统写信邀请杰伊重返最高法院,杰伊回信婉拒,声称经过认真观察,最高法院实在是一个“缺乏活力、价值与威严”的地方,不值得在那里浪费生命。

        权威不足,权责不明,早期的最高法院在维护人权方面自然也乏善可陈。约翰·亚当斯任总统期间,为修理“不听话”的新闻界,曾出台《惩治煽动性言论法》(The Sedition Law),规定对总统、国会或政府“发表任何不实、中伤或诋毁文字”或出版“任何意图诋毁官员,使官员受辱的出版物”,都是犯罪行为。受该法影响,许多报社编辑被捕入狱。最高法院偏安一隅,吭都没敢吭一声。

        不过,历史总会因某些偶然事件而发生转折。1801年,一起因政权更替引起的司法人事纠纷来到最高法院。原告威廉·马伯里的起诉依据是《司法法》第十三条。该条规定,最高法院对上述纠纷拥有初审管辖权。然而,时任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深知,无论法院怎么判,新上任的总统杰弗逊、国务卿麦迪逊都不会执行判决。最高法院硬着头皮下判,结果只会自取其辱。

        马歇尔左思右想,最终做出一个聪明而又大胆的决定。他在这起名为“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Madison)的案件中宣布,根据宪法第三条,最高法院对此案并无初审管辖权,《司法法》第十三条因与宪法相抵触而无效,所以,马伯里先生应当先去下级法院起诉。如此一来,马歇尔既回避了与杰弗逊的正面冲突,又为最高法院争来了一个超级武器:司法审查权。凭借此权,最高法院可以依照宪法,推翻国会任何一条涉嫌违宪的立法,还可以对行政分支各部门的措施、规章进行审查。

        几年后,马歇尔法院乘胜追击,在“弗莱彻诉佩克”(Flecther v.Peck)一案中宣布最高法院对各州立法也有司法审查权。至此,立法、行政与司法三权之间的“游戏规则”终于发生了改变,国会不再是不受任何制约的“立法巨兽”,可以随意吞吐《惩治煽动性言论法》之类的“恶法”,权力制衡真正成为可能。人们开玩笑说:“马伯里案之后,只有疯子才会丢下大法官职位,跑去当什么州长。”当然,也有历史学家曾断言,如果宪法当年明确赋予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大权,可能根本就通过不了。司法审查权,确实是一项争来的权力。

        1835年,马歇尔大法官去世,此时,联邦最高法院已有足够权力与独立性来履行宪法职责。也是在这一年,刚刚结束美国之行的法国青年托克维尔完成了《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他在书中感叹:“其他任何国家从来没有创制出如此强大的司法权。联邦的安定、繁荣与生存本身,全系于7位联邦大法官之手。没有他们,宪法只是一纸空文。行政权依靠他们去抵制立法机构的侵犯,而立法权则依靠他们使自己不受行政权的进攻。联邦依靠他们使各州服从,而各州依靠他们抵制联邦的过分要求。公共利益依靠他们去抵制私人利益,而私人利益则依靠他们去抵制公共利益。保守派依靠他们去抵制民主派的放纵,民主派则依靠他们去抵制保守派的顽固。”

        说“不”的最高法院

        权力争来了,地位提高了,可是,最高法院一开始的表现实在难如人意。如果托克维尔活得够久,没准儿也会埋怨自己话说得太满,或者早说了一百多年。

        1857年,最高法院在“德雷德·斯科特诉桑福德”(Dred Scott v. Sandford)一案中,第二次行使了对联邦法律的司法审查权,推翻了一部名为《密苏里妥协案》(Missouri Compromise)的法律。由此导致了如下后果:黑人仍是他人“合法财产”,而非受宪法保护的公民,即使他到过已废除奴隶制的“自由州”,仍无法改变命运。林肯总统后来抨击这一判决:“房屋分成两半就会倒塌。我相信,在半是奴隶半是自由民的国家里,政府也长久不了。”几年后,南北战争爆发。内战结束后,斯科特案判决被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推翻,成为最高法院历史上最耻辱的一页。

        同样是行使司法审查权,马伯里案将最高法院推上政治前台,斯科特案却令其声望陷入低谷。由此可见,司法审查权固然重要,而公众的信任与认可才是这一权力的基础。如果大法官们在行使权力时不计后果,不讲公正,那么,无人服判不说,司法至上也将逐步沦为司法专制。

        内战之后几十年间,最高法院为调和联邦与州的关系、维护私人财产权、保护少数族裔权益,做出不少有益判决。但是,1905年的“洛克纳诉纽约州”(Lochner v.New York)一案,却让最高法院再次背上骂名。在这起案件中,大法官们宣布一部维护劳工权益的法律违宪,因为它侵犯了雇主与劳工间的“契约自由”。此案之后,最高法院突然变得异常活跃,动辄以侵犯州权、契约自由为由,推翻联邦关于保护妇女、童工权益的立法。

        1929年,纽约股市大崩盘,美国经济进入“大萧条”时代,政治权力重心也从各州逐步转移至华盛顿。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上任后,试图以“新政”挽救美国经济。然而,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却不懂得“为大局服务”。他们认为,政府不该干预经济,中央权力更不能借机扩张。因此,最高法院在一系列案件中宣布多部“新政”法律无效,其中甚至包括至关重要的《全国产业复兴法》(National Industrial Recovery Act)。

        面对上述不合时宜的判决,罗斯福极为愤怒,讥讽最高法院是“九老院”,把4位保守派大法官称为“四大黑暗骑士”。1936年顺利争取连任后,罗斯福为了教训“九个老男人”,推出了“最高法院改造计划”。按照这一计划,现任大法官只要有人超过70岁,总统都可以任命一位新的大法官。当时的9名大法官中,已有6人超过70岁,如果计划得以实施,最高法院必将成为“罗斯福法院”。令人意外的是,尽管罗斯福的经济政策赢得社会各界广泛支持,但改造最高法院的提议却遭到各方抵制,最终胎死腹中。公众普遍认为,顽固不化的大法官们固然可恨,但如果允许总统“填塞”法院,无疑会损害司法独立,并威胁到“三权分立”体制。

        不过,最后赢家还是罗斯福。受上述风波影响,欧文·罗伯茨大法官开始转变立场,使得原先对于“新政”的“5票反对4票支持”变为“5票支持4票反对”。随后8年,罗斯福继续执政,硬是在时间上拼过了“九个老男人”。“四大黑暗骑士”或是病故,或是退休,罗斯福先后将支持本人政策的威廉·道格拉斯、胡果·布莱克送入最高法院,合理合法地实现了“改造”最高法院的目的。

        二战期间,最高法院在“是松诉美国”(Korematsu v.United States)一案中,认可了军方集中关押日裔美国人的措施,却又在“西弗吉尼亚州教育委员会诉巴内特”(West Virginia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 v.Barnette)一案中,支持了公民不向国旗致敬的自由。罗伯特·杰克逊大法官在后一起案件里撰写的判决意见,成为最高法院历史上最富文采的华彩篇章之一。他说:“如果在我们宪法的星空上有一颗不变的星辰,那就是,无论在政治、民族、宗教,还是其他舆论问题上,任何官员,不论其职位高低,都无权决定什么是正确的,也无权用言语或行动来强迫公民表达他们的信念。如果有什么情形允许这一例外,那么,我们现在决不允许它们发生!”

        (摘自《大法官说了算》,法律出版社2010年8月版,定价: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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