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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0年10月18日 星期日

    弥补短板、增强刚性,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通过审议

    ——专访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主任宋英辉

    作者:本报记者 陈慧娟 《光明日报》( 2020年10月18日 02版)

        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近年来,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新闻往往触目惊心,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未成年人的专门法相继修订,承载着社会的强烈期待。本报记者专访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专家建议稿牵头起草人之一,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主任宋英辉,了解关于这部法律更多的信息。

        记者: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于何时开始准备修订,当时的未保法有哪些不足?

        宋英辉:根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发展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将未保法的修订列入预备审议项目,修订工作正式启动。

        未保法制定于1991年,其间曾作过部分条文修改。这期间,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譬如,家庭监护缺位问题突出、政府职责不够明晰、统筹协调机制欠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缺位、学校欺凌引发社会关注、社会保护存在短板和盲区、对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关注不够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全面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此外,未保法宣示性、倡导性条文较多,刚性不足,可操作性不强,也需要通过修改完善法律予以解决。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了两个团队起草专家建议稿,2018年6月建议稿提交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社会委经过反复听取各部门、各地方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修订草案。2019年10月,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今年6月二审,日前进行了三审。

        记者:此次未保法修订有哪些亮点?

        宋英辉:此次修改未保法弥补了许多制度短板,条文由原来的72条增加至132条,亮点很多。譬如,细化了监护人责任,新增了政府保护和网络保护两章,明确了未成年人保护的主责部门,针对家庭监护缺位和国家对家庭监护的支持、干预、替代作出了具体规定。在学校保护中,针对校园欺凌这一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从预防到处置专门作出规定。确立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人员入职查询和从业限制制度。针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问题,明细了政府主管部门、网络企业等应尽义务等。为了使各个责任主体切实履责,还完善了罚则,以增强法律的刚性。

        记者:在修订过程中,有哪些问题引起了专家学者比较多的讨论?

        宋英辉:主要说说父母履责的问题。对于有条件履责的父母拒不履行监护职责、扶养义务的,我主张应当采取多种处罚措施,而且要有力度,包括民事的、行政的,严重的包括刑事追责。

        但是在这个问题上大家的理解有分歧。有一种意见认为父母不履责大部分是因为自身贫困,迫不得已。这个理解是很善意的,但我们调研中发现,真正出问题的孩子大多数并不是家庭特别贫困,主要是父母不管,没有履行监护人职责的意识。

        对于严重侵害他人权益的未成年人,我认为父母应该负一定的责任。如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童这个案子,根据媒体报道,这个男孩平时就有一些不良行为,他的父母放任不管,所以家长对于最后案件的发生负有很大的责任。但是根据现行法律追究不了父母的刑事责任,只能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在这个问题上,大家还没有达成共识。

        此外,还一些细节尚有待完善。比如我们曾建议在适用其他法律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时,应当遵照未保法规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适用等,这些建议未能规定在立法中。

        (本报记者 陈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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