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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0年09月17日 星期四

    必须清除司法鉴定行业的害群之马

    作者:谷子丰 《光明日报》( 2020年09月17日 02版)

        【光明时评】  

        9月16日,据媒体报道,广州市司法局就广东华医大司法鉴定中心涉嫌虚假鉴定的相关情况发布了情况通报:9月11日,有媒体以《买来的“亲生关系”:花3万多,孩子被鉴定为“亲生”》为题,报道广东华医大司法鉴定中心涉嫌虚假鉴定的有关情况。其中指出,经“司法黄牛”牵线,被鉴定者无须亲自到场,哪怕是提供了虚假名字和虚假血样,也能拿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真报告”。当日,广州市司法局依法依规启动调查程序。

        司法鉴定,是司法公正的上游和源头。因此,广东华医大司法鉴定中心涉嫌虚假鉴定的报道发表后,引发公众关注。相关调查报道所揭开的黑幕,究竟是罕见偶发事件,还是整个黑幕的一角,都有待调查结论的确认。但是,从司法鉴定所具有的决定司法结果的权威性出发,无论广东华医大司法鉴定中心此次涉嫌虚假鉴定是偶发还是惯发,都应将广东华医大司法鉴定中心逐出司法鉴定行业,并永久禁入,以儆效尤。

        在现行司法制度中,司法鉴定的结论就是法定证据。但凡需要司法鉴定的被鉴证物,都是证据性和证据力不确定的证物,其可否作为法律认可的证据,全凭司法鉴定的结论。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鉴定是决定证物能否成为证据的关键。

        客观说,司法鉴定工作并非一项只要具备技术条件就可开展的工作,还需要司法部门循相关程序批准才可进行。司法鉴定的准入门槛,不单是技术性的,更重要的是对鉴定机构的法律品质的审查。法律品质,就是鉴定机构对法律的理解和遵守,以及为此而建立的内部规程的牢靠性。

        司法鉴定,就是要在可用技术条件下尽可能地还原被鉴物的客观属性,以期最大限度地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由于时间的不可逆性,任何鉴定都不可能百分之百地再现真实,即使亲子鉴定也没有百分之百的鉴定结论。但是,司法鉴定的不完美性,只应限于技术条件和认知能力,而绝不能出于其他原因,其中最不能容忍的原因就是出于敛钱而故意造假。鉴定机构只要涉假,其鉴定结果就彻底丧失了鉴定机构赖以立足的根据。

        (作者:谷子丰,系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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