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点评】
为克服中小学专职法治教师数量和专业化不足等问题,1996年7月,广东省阳江市首创法制副校长制度,从当地政法部门中选派干警担任中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这种模式很快得到各方认可,展现出强大生命力,多个省市纷纷跟进和借鉴。
2000年,有关部门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从国家层面首次明确要求各地配齐配强中小学校兼职法制副校长。2016年,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印发《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法制副校长”正式调整更名为“法治副校长”,要求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法治副校长的职责,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从地方探索到全国推广,从规定笼统到日益规范,从职责相对单一到复合深化,20多年来,法治副校长制度取得了丰硕成果。从各地实践情况看,法治副校长制度在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助力依法治校两个方面有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
首先,法治教育更加生动、贴合实际和具有针对性。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不同年龄段的认知和理解能力不同。从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中选聘的法治副校长,不仅具有专门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素养,具备丰富的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经验,而且通常熟知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更能让法律知识、法治观念入脑入心。
其次,是为推行依法治校提供专业、有力的支持。随着依法治校的需求越来越高,法治副校长的工作不断拓展和深化。可以说,在提升学校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健全决策管理机制、形成自由平等安全公正法治的育人环境、预防和有效化解风险矛盾纠纷等方面,法治副校长都能够提供不同视角和专业建议,满足学校法治建设方面的强烈需求。
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深入,配备法治副校长的学校数量大幅增长。从2004年至2019年,全国中小学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的配备率从80%左右提升至97.3%。可以预见,全国中小学校配齐法治副校长为时不远。但是,如何引导法治副校长制度规范、科学、常态化和高质量发展,充分激发其潜力、活力,成为必须面对的课题。
一是法治副校长制度入法。法治副校长制度是我国教育改革和法治社会建设中形成的本土经验。为巩固实践探索的成果,应当及时将法治副校长制度上升为法律,为其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二是法治副校长制度成规。《关于规范兼职法制副校长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总体比较笼统,从落实的情况来看,依然有一些具体问题需要解决。对此,相关部门应当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全面详细的工作规范。比如,进一步严格选聘标准和程序、岗前培训;完善法治副校长工作指导、监督、协调机制,确保法治副校长教学有计划、办公有场地、活动有安排、工作有保障;规范法治副校长的工作目标和考核制度,不仅要有任期内的总体目标和要求,还要有每个学期的具体目标和要求等。
三是注重与其他专兼职法治教育师资队伍形成合力。法治副校长毕竟是兼职,仅仅依靠法治副校长难以完成学校全部的法治教育工作。除了法治副校长之外,学校还会有专兼职的法治教师、法治辅导员、法治教育志愿者等。对此,学校应当统筹安排这些法治教育师资力量,既要有明确分工,也要有相互配合,在校内法治教育工作一盘棋中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的优势。
(作者:苑宁宁,系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执行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