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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0年04月24日 星期五

    利用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亟须关注

    作者:本报记者 陈慧娟 《光明日报》( 2020年04月24日 10版)

        近来,通过网络对受害人进行威胁,并将获取的大量资料、照片、视频散播至聊天室获得盈利的犯罪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据媒体报道,中文互联网长期存在多家仅靠会员费维持的涉及未成年人的淫秽制品网站,这些网站不仅诱导用户注册观看,还鼓励用户上传类似视频。

        2019年10月20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龚志勇指出,近年来,部分不法分子以互联网为媒介,以诱骗、胁迫未成年人发送“裸照”等方式进行“隔空”猥亵的违法犯罪行为有蔓延之势。

        利用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需要整个社会高度关注。

    相关立法不断加强

        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曲某某通过QQ软件冒充影视公司的女性工作人员,以招募童星需先行检查身体发育情况为由,先后诱骗、唆使多名女童拍摄自身隐私部位的照片、视频供其观看。经公安机关通过QQ聊天记录查证的受害人就多达11人,年龄全部在10到13岁之间。

        上海市嘉定区检察院受理了此案。该院第一检察部业务主任王春丽回忆了当时面临的法律适用、电子证据固定等难题,“网络性侵和线下性侵不同的地方在于侵害人与受害人没有实质的身体接触,一些观点认为缺少实施猥亵行为的物质载体。曲某某诱骗未成年人做一些自我猥亵的动作、拍摄照片达到性刺激的目的,到底有没有侵害未成年人性自主权,能不能定罪,当时的分歧是比较大的,对类似的情况,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做法。”

        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刑法中也规定了对于猥亵儿童的行为,参照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条款从重处罚,“但是刑法对于猥亵儿童罪的规定比较原则性,没有列举具体方式”,王春丽表示。直至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发布了网络性侵害儿童的指导案例,确立了不实质接触也构成猥亵犯罪的司法标准,对各级司法机关产生了指导和借鉴作用。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新增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信息。近年来,嫖宿幼女罪的废除,多地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实施信息公开、从业禁止等探索,显示出我国法律理念的不断进步。同时,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相对日新月异的社交网络,很多立法及执法人员、儿童保护人士的经验和知识仍是滞后的。

    防性侵教育不可或缺

        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女童保护”)多年来致力于防性侵教育。据其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媒体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例中,网友作案占比达到18.57%,其中又有41%是在网络聊天平台、社交视频平台等网络平台上发生的。

        令王春丽印象深刻的是,在上述曲某某一案中,11个受害人无一人主动报警,“大部分孩子上网是受到父母限制的,即使意识到对方对自己做了不好的事情,由于害怕父母责备等原因也选择了沉默。有的孩子则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被性侵了。”

        “女童保护”发起人孙雪梅认为,预防网络性侵害,不仅需要儿童有防范意识和技能,更需要家长做好监管、教育工作。根据“女童保护”2019年公布的数据显示,22.91%的家长从来没有进行过防性侵安全教育,48.42%的家长认为不知道如何进行。王春丽在工作中同样发现,不少家长既不知如何对孩子进行性侵防范教育,也不知侵害行为发生后该如何正确应对,“一旦孩子被性侵,一些家长通常会陷入没有保护好孩子的内疚中,甚至一些家长还会将侵害行为的发生归结于孩子不听话进而指责孩子。这都会让孩子受到二次伤害”。

        因此,法治教育近年来成为教育系统、公安、检察机关、妇联、团委多等部门的重点工作,让孩子、家长了解犯罪形式,加强防范意识和报案意识。

        (本报记者 陈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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