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文学的关系有密不可分的一面。比如说正义战胜邪恶,这是中国文学不同体裁着力表现的内容,但也是法律的一个根本目标。
在中国古代,像唐代科举考试,考法律也考诗歌,因此拟作判文就和赋诗一样成为举业。这样法学家本身就是文学家,所以一方面他们能赋诗作对,而另一方面他们也能够裁定案件,因此法律和文学之间没有鸿沟,而他们留下的文化遗产,文学和法学界应该不可以简单面对。
法制文学研究是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充分挖掘和发现文学对于法治的价值,譬如说表现绝对公平正义、治理重在治心等,实现古为今用,当然是当代学术研究的最前沿。
本期徐忠明教授的文章,对法律的文学表达作出了宏观精当的说明,相信对法制文学和法治文学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孙娟副教授的文章属于实证范畴,解读疑难问题时比对当时的法律,化解文学疑问,值得我们思考。长期在法院、纪委系统工作的邱胜侠同志,富有见地地分析了唐宋制度对于判文的影响。
(黄震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