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对即将启动的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工作具有直接指导意义。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再次以惨痛的教训警醒人们:滥食野生动物引发的疫情是人类目前尚无真正“解药”的灾难。因此,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通过在法律上明确“野生动物”的概念和保护范围、确定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理顺野生动物保护体制机制、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体系、提高违法成本,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划定底线、建立“开关”、堵住源头,其必要性自不待言。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落实决定要求,实现“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目标既涉及生态文明建设,也关乎社会文明提升,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法治与德治相互结合、法律与科技相互支撑、行政与司法相互协同、执法与守法相互配合。这些工作,绝非修订一部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能解决。正因如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通过决定的同时,明确提出要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并且要加快生物安全法的立法进程。这些安排,都是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以立法先行方式认真回应人民群众对生态文明和社会文明新需求的具体举措,需要深刻理解并切实加以贯彻,更需要准确把握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功能定位,妥善处理好各种关系。其中,最重要的工作有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明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的内涵界定较窄,没有把与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有关的动物放进来,导致一些“野生的动物”没有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不能对相关交易、食用行为加以遏制。这次新冠肺炎疫情告诫我们,普遍性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等问题如果得不到切实解决,我们还会再次遭遇类似因人的行为导致动物病毒感染人类并引发重大疫情的灾难。因此,从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角度考虑,非常有必要将公众健康、公共卫生安全的理念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加以明确。
其次,建立野生动物保护法与相关法律的协调、协同机制。控制人与动物共患疾病的发生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疫情,并非修订一部野生动物保护法就可以一劳永逸。从政府监管的角度看,需要野生动物管理、动物检验检疫、传染病防治、公共卫生、市场监管等多部门以及各级政府的协调配合,这也必然涉及与之相关的多部法律。因此,在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时,一方面需要考虑与现行的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相协调;另一方面,也需要考虑与公共卫生安全法律制度相衔接,通过法律之间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协同建立相关机制,为政府各部门协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最后,在尊重科学规律的基础上,将一定的科学技术规范上升为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涉及生物学、生态学、环境科学等多个自然科学领域的问题,法律的执行效率和效能,在很大程度上依靠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制度。“名录”既是对立法确定的“野生动物”概念的具体体现,也是法律实施过程中界定“是否违法”“怎样监管”“如何处罚”的实际标尺,而“名录”的制定工作,必须由专家来完成。一方面,要通过科学家对各种动物的调查、监测、评估、研究工作,提供合理的“名录”,为建立名录制度提供科学基础;另一方面,要通过法学家对社会关系中与野生动物保护有关的各种行为的调查、评估、选择、分类、研究工作,提供保护“名录”动物的行为规则。这个过程,需要科学家与法学家的及时沟通、密切配合,以共同完成科学技术规范的法律化和法律的技术规范化工作。
(作者:吕忠梅,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