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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0年02月08日 星期六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需要全社会依法行动、依法行事,需要以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

    越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

    作者:陈云良 陈煜鹏 《光明日报》( 2020年02月08日 07版)

    2月6日,在北京南站进站口,工作人员通过红外测温仪对进站旅客的体温进行监测。新华社发

        【法眼观】  

        2月3日,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大对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依法行动、依法行事。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是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不仅考验着我们的医疗技术,更是对医疗卫生体制乃至法治中国、健康中国建设的一次重大考验。

    1.传染病防治法律有这些  

        如何应对这场挑战,向世界提交一份令人满意的“中国答卷”,关乎亿万人民的生命健康,也关乎人类文明的繁荣发展。一方面,生命是一切权利的皈依,健康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2019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首次对公民健康权及其保障措施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这是我国医疗卫生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该法第4条第1款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

        另一方面,法治水平是衡量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文明的进步与法治的建立健全相辅相成。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律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与传染病防治有关的法律规范。

        ◎1989年2月,传染病防治法正式出台。

        ◎2003年非典疫情暴发后,我国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面临严峻挑战。人们痛定思痛,开始探索更加有效的传染病防控机制,先后于2004年、2013年对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了修正,并于2003年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正。

        ◎2007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应急预案、应急处置与救援等进行了规定。

        随着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体系日臻科学、合理。

    2.医疗卫生机构的诊疗职能  

        科学是事实判断的标准。没有医学科学的指导,就无法保障传染病防治措施的有效性。医学专家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具有中流砥柱的功能,传染病防治法中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疗卫生人员的这一功能定位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防控职能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在此次疫情防控中,中国疾控中心承担了疫情防控科研攻关任务,发布了多个风险提示和指南。

        ◎医疗卫生机构的诊疗职能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在此次抗击疫情的一线,既有来自三甲医院钟南山院士这样的资深顶级专家,也有来自基层像湖南衡山县马迹卫生院宋英杰这样的普通年轻医生。

        ◎医学专家的传染病研究职能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发展现代医学和中医药等传统医学,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提高传染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医学科学的研究总是处在发展的过程中,因此不能苛求每一项结论都绝对正确,而应当以同等水平的人在同样情形下能够达到的认识水平,对其行为进行客观评价。

        在尊重科学,为医学专家战胜病魔提供良好制度环境的同时,传染病防治法律还要求积极同伪科学作斗争。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要求各级政府、社会组织、新闻媒体提供“科学、准确”的健康信息。目前,像吸烟、饮酒可以预防肺炎,快递包裹也是传播媒介,新型冠状病毒是科学家蓄意改造以及各种未经临床试验证明其有效性的“神药”等谣言充斥着网络空间。公民应当秉持科学的原则,理性认识新冠肺炎的防治知识。

    3.依法行政避免不作为、乱作为   

        法律是价值判断的准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既要赢在速度上,也要赢在质量上。传染病防治法出于安全价值的考量而对自由进行限制,它不应当被理解为对自由的取消和摒弃,也不意味着传染病防治手段可以不择手段、不计成本。越是关键时期,越是考量着一个社会的法治素养。传染病防治法是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制度保障,依法行政原则是传染病防治法中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

        首先,依法行政要求杜绝行政不作为。传染病防治法遵循政府主导责任原则,“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是法律授予政府的权力,更是客加给政府的职责。公开是最好的防疫。

        ◎在信息公开的问题上,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8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25条的规定无权公开信息,但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对此完全束手无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同样适用于“公共卫生事件”,其第43条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

        另外,尽管武汉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统一调配资源,然而武汉市红十字会并不因此可以推卸责任,而是应当依据红十字会法、慈善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处分其接受捐赠款物的职责。

        其次,依法行政要求杜绝乱作为。

        一方面,政府依法防疫应当遵循越权无效原则。传染病防治法对各级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职权职责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依法防疫应当遵循比例原则。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条规定,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障权益的措施。例如在征用酒店、招待所、闲置厂房等建筑对疑似的新冠肺炎患者实施集中隔离的过程中,应当对财产的权属、疾病的轻重等采取分类、分级的处理措施。

        依法行政要求严格执法,对违反相应规定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

        例如对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公安机关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对于严重违反法律,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还可以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近期,就有多名患者因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和发热病情等,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4.做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科学防治与依法行政是传染病防治法的两大要素,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保护公民健康权的目标。科学防治为疫情防控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措施,而依法行政则旨在合理地实施这些措施,防止“过度”或“不及”的局面。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6条第1款要求政府将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第36条要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合作,为公民提供全周期的医疗卫生服务。

        ◎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预防为主”方针,在基本卫生法中得到了体现与升华。公民在这部法律中不仅是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权利的享有者,更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和爱国卫生运动的依靠和动力。

        可以说,我国当前的传染病防治立法已经比较完善,其中无不体现出科学与法治的要求。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下,这场疫情阻击战必定会早日取得胜利。

        (作者:陈云良、陈煜鹏,分别系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南大学医疗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南大学医疗卫生法研究中心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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