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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9年12月19日 星期四

    黥面与“防狼”

    作者:汪嘉波 《光明日报》( 2019年12月19日 14版)

        蒙遭“黥面之刑”——这是《水浒传》里的梁山好汉林冲作为一名罪犯在发配前必须忍受的“法律流程”。北宋律法把黥面(墨刑)这种古老的刑罚发扬光大,给发配犯人“刺面”,使其难以逃脱监控。

        无独有偶,美国一些州从20世纪30年代起奉行至今的“性罪犯登记及公告制度”是不是会让人联想起好汉林冲脸上的“金印”?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条文与今日美国各州的法律规定,在“严防罪犯再次犯罪”方面是不是极其相似或相近?

        在世界各国如今奉行减少或消除死刑的时代背景下,往罪犯脸上刺字这种事情对公众而言完全不可接受,对法律而言则是奇耻大辱。但是,“性罪犯登记及公告制度”这种本质上与在罪犯脸上刺字极其相近的惩罚措施为什么仍然可以被一些人和一些法律机构所认同?为什么美国某些州的法律可以接受“给罪犯贴标签”这种明显“带有摧残人格作用”的法律规定?

        性犯罪是寻找这些答案的核心。一般来说,从事烧杀抢掠的罪犯不会被“登记”,甚至曾经杀过人的罪犯重返社会后也不会被“公布”。可以被司法机构“打金印”的犯罪分子只是一小撮强奸妇女或猥亵儿童的犯人。在公众眼里,性犯罪不是普通犯罪。性犯罪,尤其是以少年儿童为对象的性犯罪,更容易引起人们的恐慌和义愤,更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进而要求执法机构加强处罚和监管力度。正因为如此,不少国家对性犯罪都“另眼相看”,做出了较为严厉的刑罚规定,甚至对假释或者服刑完毕开释的性罪犯采取物理或者化学阉割、电子脚镣、居住和生活区域限制、行业准入限制、登记和公告制度等附加举措。

        强奸犯对女性施暴,在孩子身上发泄兽性,造成的不仅仅是受害者身体上的伤痛,而且更会在其心理上留下难以清除的痛苦烙印。从公众的角度来说,人们通常会把强奸犯的犯罪行为用“性瘾”二字加以界定。公众会约定俗成地认为,性罪犯回归社会后很容易“老毛病”复发,再次犯下同样的罪行。另外,“强奸犯”和“强奸罪”等字眼对不少人来说既敏感暧昧,又容易煽动情绪并吸引眼球,因此会引发众怒,导致民众增高对性罪犯“重刑伺候”的呼声。上述这些因素让我们看到,如何防范“色狼”从来都是一个社会关注度极高的话题,因此我们有必要了解和研究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如何实施“性罪犯登记及公告制度”。

        美国司法开创了“性罪犯登记和公告制度”,英国、法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南非等国纷纷仿效,步其后尘。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该法规的普世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然而,看似合理和必要的规定或许仍然隐藏着某种不合情理和违背法律的因素。尽管“性罪犯登记和公告制度”所追求的目的具有正当性,但美国的法律界仍然对实施这一规定的有效性和必要性存有疑问。

        “性罪犯登记和公告制度”是否整体违宪?是否仅适用于那些罪行严重且具有较高人身危险性的性罪犯,因而有必要进一步限缩其适用范围?一些美国法律专家的观点显然是正确的:在性犯罪的再犯率并不高且没有足够证据表明“登记”和“公告”能够有效防止性侵案件发生的背景下,该法律的立法理由并不充分;另一方面,即使假设该法律具有某种程度的威慑效果,但是“登记”和“公告”涵盖范围过宽、时间缺乏针对性、受众范围过大等诸多问题也有必要予以检讨和修正。

        “性罪犯登记及公告制度”或许是一项不得不设立和执行的法规,但它的确会让人联想到黥面之刑,想起那些肮脏的尘封往事和弥漫着死亡气息的封建文明。我们应当清晰准确地意识到,在坏人的身上插上“坏人”字样的标签毕竟不符合21世纪的法律文明。坏人也是人,法律对于切断他们重返社会之路的规范设定要慎之又慎。

        (作者:汪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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