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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9年11月14日 星期四

    从传统文化中汲取走向善治的智慧

    作者:刘余莉 《光明日报》( 2019年11月14日 02版)

        【光明论坛】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最终目的是为了达到良好的社会治理,即走向善治。关于如何实现善治,《群书治要·傅子》中讲:“明君必顺善制而后致治,非善制之能独治也;必须良佐有以行之也。”这说明,实现善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善制(完善的制度)和良佐(德才兼备的领导人才)。

        首先,善制是实现善治的必要条件。古人认为,国家得不到治理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禁令不明”,即禁令不明确、制度不健全,因此人们不知道应当提倡什么、禁止什么,结果就会肆意妄为,出现社会秩序的混乱。禁令不明、制度不完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无法可依。导致禁令不明的首要原因,就是无法可依,即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这就会出现《墨子》中所言“一人则一义,二人则二义,十人则十义”的状况。即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是非、善恶、美丑的标准,却没有统一的价值观、道德观。第二,朝令夕改。政令、制度常常变化,而且没有连贯性,也会导致禁令不明。出现朝令夕改现象的原因在于没有抓住治国理政的根本。第三,禁令繁多。“少则得,多则惑”,禁令繁复则会导致百姓迷惑。《群书治要·盐铁论》中讲:“道径众,民不知所由也;法令众,人不知所避也。”道路多了,人们不知应该走哪一条路;法令制度过多,老百姓不知道应该如何避免触犯法禁。

        其次,善制是善治的非充分条件。因为制度建设总是滞后于复杂多变的社会实践,再健全的制度也不可避免存在漏洞。如果执法者不具备正义的美德,甚至良心已经泯灭,必然会为一己之私而利用制度的漏洞,看似健全的法制也会沦为某些人更加隐蔽地破坏公平正义的保护伞。这也是出现“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现象的原因。当代西方著名伦理学家麦金泰尔指出,无论道德原则设计得多么具体和完美,如果人们不具备道德品格或美德,这些原则就不会起作用。换言之,公正的制度必须得有正义美德的人才能设计出来,而即使公正的制度设计出来了,也必须有正义美德的人才能实施到位。可见,善制是善治的非充分条件。

        最后,德才兼备的圣贤君子为实现善治所必需。要实现善治,还必须使“贤者在位,能者在职”。德才兼备的领导干部不会凭空出现,必须通过教育来培养。在西方宗教文化的背景下,教会承担着道德教育的职能,人的道德品质依靠教会培养,领导者也不例外。在西方的治理体系中,在注重公平正义的制度设计的同时,对领导者的道德教育也并未忽视。

        与西方的宗教文化传统不同,中国文化是一种重视伦理道德教育的伦理文化。如果说在西方的宗教文化传统中,宗教承担着道德教育的职能,政治与道德教育相分离是其基本特征,那么中华传统的伦理文化,则以政治与道德教育合一为基本特征,甚至政治本身就具有教育的内涵。在这种政治体系中,道德教育由国家来负责,国家通过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等不同形式,使对中华传统的伦理道德教育深入人心。

        通过学校教育进行道德教育,是中国治理的一大特色。古代的君王,无不把教化人民作为治国要务,设立太学在国都推行教化,设立庠序(地方学校)在地方教化人民。通过以礼乐射御书术为内容的教育,可以把人培养为文质彬彬的君子,即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在整个学校教育体系中,特别重视对官员的品德教育。《周礼》详细记载了掌管教育的各级官员以及教授的内容,这种教育起到了净化人心、防微杜渐、导人向善、促进和谐的作用,成就了中国历史上一代又一代的盛世,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不仅如此,良好的道德教育,还可以“绝恶于未萌”“禁于将然之前”,甚至还可以达到“不忍欺”的治理境界,使人不仅不敢作恶、不能作恶,也耻于作恶,不想、不愿作恶。

        正因为德才兼备的领导干部为实现善治所必需,所以中国古代的制度完善,也是围绕着使“贤者在位,能者在职”这一核心而展开。在各种制度建设中,特别重视人才选拔机制以及与此相关的考试制度、教育制度,并在人才选拔中秉持“爵非德不授,禄非功不予”的准则,使官吏的选举、考核、监察、奖励、培训和管理制度确保将德才兼备的人选拔到领导职位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植根中国大地、具有深厚中华文化根基的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建立在对中国独特文化传统的充分认识与研究的基础之上。只有从延续中华传统文化血脉中开拓前进,在传承和发展中华传统治国理政思想的基础上,推进我国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才能实现“中国之治”。 

        (作者:刘余莉,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哲学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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