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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9年09月10日 星期二

    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两部门就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答记者问

    作者:本报记者 刘华东 《光明日报》( 2019年09月10日 10版)

        近日,人社部、教育部印发了《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人社部专技司、教育部教师司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1986年,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建立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对调动广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积极性、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现行职称制度存在着等级设置不够合理、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不够完善、岗位聘用不够规范等问题,亟须改革和完善。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现代化”“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文件对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做出了部署。

        近年来,我国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各行各业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越来越紧迫,职业教育重要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为进一步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迫切需要全面改革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更好地发挥职称评价的“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

        问:《意见》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方面有哪些突破?

        答:健全制度体系。《意见》明确将职业高中教师职称统一并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在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均设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职称类别,两类教师职称均设置到正高级。

        完善评价标准。《意见》强调坚持把师德放在评价的首位,充分体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特点,注重教育教学工作实绩,注重实践教学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实绩,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教学改革实绩,注重行业企业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课题项目等倾向。国家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各地结合实际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具体条件。向少数特别优秀、具有特殊贡献的人才予以倾斜。

        创新评价机制。《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采取教学水平评价、面试答辩、专家评议、实践操作等多种评价方式,加大学校的评价权重,充分结合学校开展的日常考核评价结果。科学界定、合理下放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限,对学校开展的自主评审,政府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有效衔接。《意见》要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加强聘后管理,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本报记者 刘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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