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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9年09月07日 星期六

    孔子义利观探本

    作者:王超 《光明日报》( 2019年09月07日 11版)

        根据《论语》记载,孔子很少言及“利”的问题,偶或有之,也常常与“义”对举。例如为人们所熟知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等。在他的影响下,后世儒家将义利之辨看作一个重要问题,重义轻利成为儒家思想的基本倾向。然而,通过历史考察与学理分析,我们发现“义”与“利”的对立并非必然的、绝对的。义利之辨的形成与早期儒家学说的思想语境有着密切关系。

        《左传·隐公三年》载,卫国大夫石碏谏卫庄公不要过分宠爱公子州吁,提到所谓“六逆”和“六顺”:“且夫贱妨贵,少陵长,远间亲,新间旧,小加大,淫破义,所谓六逆也;君义,臣行,父慈,子孝,兄爱,弟敬,所谓六顺也。”这件事发生在公元前720年,时为春秋早期。“六顺”应是西周至春秋时代贵族阶层公认的行为准则。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从语义层面看,相较于“六逆”而言,“六顺”所规定的是一般性原则,其所倡导的观念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抽象性;第二,在“六顺”的原则中,君主也是规则约束的对象。那么,什么是“君义”呢?杨伯峻先生引《管子·五辅》篇中的“八礼”来说明“六顺”中揭示的人际关系准则,其中讲到“为人君者中正而无私”。可见,“中正而无私”至少是君主之“义”的一个重要方面。

        春秋时代,“义”的观念在演变过程中进一步抽象化,并开始和“利”并举。《国语·晋语一》载,晋献公想要废太子申生而立骊姬所生的奚齐,大夫荀息、丕郑和里克三人在一起商量对策。荀息主张“君立臣从”,而丕郑则认为:“吾闻事君者,从其义,不阿其惑。惑则误民,民误失德,是弃民也。民之有君,以治义也。义以生利,利以丰民,若之何其民之与处而弃之也?必立太子。”刘泽华先生对丕郑的论点进行了分析:“第一,君与义的关系。丕郑认为‘君’与‘义’是两回事。君不等于义,义高于君,君与义发生矛盾,从义不从君;第二,义和利的关系,义在于生利;第三,利与民的关系,利在于丰民;第四,民与君的关系,民之所以需要有君,是为了治义。总之,义高于君。”刘先生的阐释全面而深刻,但其中说“‘君’与‘义’是两回事”,似欠妥。在丕郑这段话中,“吾闻事君者,从其义,不阿其惑”中的“其”,显然指代的是“君”。只不过,这里的“义”,已经不局限于君主个人品质德行方面的要求,而上升到国家政治层面,同国计民生之“利”密切联系在一起。简言之,“义”不是一种私德,而是具有普遍性的价值判断标准。从《左传》和《国语》中国君无礼、失德、出奔甚至被弑等事件的记载和评论来看,“义”是对君主的德行和为政的规范,它要求君主在行使权力的时候,不能突破礼法的限制。如果君主不能做到“义”,则有可能受到相应的惩罚。

        到了孔子所生活的春秋末期,“义”由对君主品行的要求,演变为君子的道德规范和行为法则。与前人相比,孔子及其门人在使用“义”这一概念时,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强调“义”对于个人道德行为的重要性。这里的个人,主要是君子,一般指士及士以上阶层中的个体。如“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能够“行礼”的,当然是贵族;又如“君子有勇而无义为乱”,在春秋时代能够“为乱”的最低也得是家臣,至于平民就只能“为盗”了。第二,在君臣关系层面,突出臣下这一方面的“义”。这并不是说,孔子把君臣关系看作一方对另一方的单向的、绝对的服从。因为孔子明确讲过:“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如果将君主看作贵族阶层的一个成员,则君主也要讲“义”,所谓“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使臣以礼”为君主之“义”;“事君以忠”为臣下之“义”。只不过,孔子从个体的内省精神出发,更多地强调作为臣下的君子,应该尽自己能力“事君尽礼”“务民之义”。在这个意义上,“忠”和“义”就统一起来。到了后世,臣下之“义”完全被单向的、绝对的“忠”所取代。第三,从现代哲学的角度看,作为抽象的价值标准,《论语》中的“义”虽然也具有“公正”等含义,但在多数情况下,却只有形式意义而无内在规定性。例如,“君子义以为上”,就是君子应该让自己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否则其他的好品质都将失去依据。但什么是“正当性”,在不同语境、不同条件下,具体答案和标准又是不一样的。正如韦政通先生所说,“义虽是修己治人的准则,但不是具体行为规范”,“义就像道德套子,本身是空的。宜于此也可以宜于彼,完全要看实际情况来取舍定夺。也就是说,在任何情况下遭遇到任何事,凡是处理得当的,都可以叫作义”。

        尽管在孔子之前,义利关系问题已经进入人们的视野,但到了孔子那里,义利才真正对举而言,并且具有了对立的意味。最著名的莫过于《论语·里仁》篇中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重义而轻利是孔子价值观的基本取向。但需要指出的是:第一,“义”与“利”对立的背后是“君子”与“小人”的区别。如前所论,在涉及“义”的问题时,君子和小人多指社会地位和社会身份。君子“知书达理”,因而可以“喻于义”;小人见识短浅,自然只能“喻于利”。后世儒家虽然明知君子和小人的区别,有称德和称位两种方式,但常常本能地择取其中的道德含义。第二,孔子的义利之辨,主要从个人的道德行为着眼,主张个人在面临选择之时,应舍利取义。这里的“利”,主要是私利。而在政治层面,孔子并不反对“利”。《论语·尧曰》载,子张问孔子“何如斯可以从政”,孔子说“尊五美,屏四恶”。其中,“五美”的第一条就是“惠而不费”,也就是“因民之所利而利之”。很显然,孔子在此处所说的“利”,主要指公利而言。

        由于在《论语》中,孔子并没有明确区分公利与私利,因而给后人的直观印象就是孔子反对言利。这导致许多孔门后学在政治思想层面将“义”与“利”严格地对立起来,例如《孟子》开篇就讲义利之辨,所谓“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所以,孔子在面对具体施政问题时,首先重视的是社会的物质基础,然后才是礼乐教化。“子适卫,冉有仆。子曰:‘庶矣哉!’冉有曰:‘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曰:‘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这段记述和“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恰可以参照。孔子所谓的“富”,不过是“治民之产”而已。他更关心社会财富能否公平分配,也就是《论语·季氏》中所说的“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贫)而患不均,不患贫(寡)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孔子这段话讨论的正是“义”的问题,但也表明,在政治层面讨论“义”,无论如何是不能离开“利”的。

        孔子的政治理想是恢复周礼,而实现的途径则在于“克己”,也就是希望君子贤能通过修身律己而获得政治感召力,进而引导社会建立良好的秩序。因此,孔子的义利之辨首先着眼于君子对私利的克服。这种主张具有高度的理想性。孔子一生之所以颠沛坎坷,与他“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理想追求和处事原则密切相关。然而,后世理学家由此发展出一种普遍性的认识,即把大多数政治和社会问题归结为人心问题,似乎人心端正了,一切问题就会迎刃而解,这显然是严重脱离实际的。由此可见,我们在弘扬儒家重义轻利优秀文化传统的同时,还必须注意并克服其与现实脱节的负面因素,进而做到去其糟粕,取其精华。

        (作者:王超,系黑龙江省社科院俄罗斯所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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