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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9年08月26日 星期一

    高空抛物坠物还须防治结合

    作者:徐婧滢 《光明日报》( 2019年08月26日 02版)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其中,“高空抛物坠物”这一热点问题受到舆论高度关注,有望在民法典中作出针对性规定。

        高空抛物为何频繁引起社会热议,并引发对现有法律法规的重新审视?原因在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高空设施不断增多,一方面,旧有道德规范难以对新的社会问题产生约束力;另一方面,制度设计层面也存在漏洞。此类高空抛物坠物致人伤亡事件频发不止,对社会生活也造成了恶劣而深刻的影响。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此外,《刑法》还规定,高空抛物、高空坠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将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构成以上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不过,既然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为何高空抛物坠物事件还总能引起社会舆论高度关注?原因之一在于相关事件发生后,同类案件不同判决造成了相关法律适用混乱,没有得到令大众认可的解决结果。高空抛物坠物同样不仅仅是法律法规的问题,还包括了基层严格执法、公民道德培养、落实物业责任等一系列因素。

        高空抛物坠物的特殊之处在于调查困难,而责任均摊引得潜在责任人各出奇招,如有市民购买摄像头安装在室内对着窗户24小时拍摄;一些社区在每栋楼楼顶安装多个摄像头……但这种方法是否值得推广,自然还有待商榷。毕竟,这样虽然可以让实施高空抛物坠物的犯罪嫌疑人无所遁形,但这种将生活方方面面纳入监控、邻里间彼此设防的高昂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不是一个良治社会所应该有的。

        高空抛物坠物要“防治结合”,才能取得良好成效。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记者会所提出的问题,相关立法工作机构也会持续关注,继续深入研究和完善相关立法,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并将法律法规印刻人心、形成社会公序良俗,让每一个人都生活在良好安全的环境中。

        (作者:徐婧滢,系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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