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说法】
近期,“水滴筹”诉莫某返还在网络求助平台受赠款项一案再次引发关注。该案起因系莫某声称在得知孩子无法治愈的情况下,把大部分款项用于偿还因孩子治病而欠下的债务,“水滴筹”认为莫某未将募集的全部款项用于孩子治疗,违反了平台的用户协议等规定,要求莫某退还全部善款。目前,该案尚待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但是其透露出的问题却引人深思。
个人求助是何性质
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从个人求助平台的运行实践不难看出,在个人求助平台上,捐赠人并非“平白无故”进行捐款,其捐款的前提是求助主体清楚地表明款项将用于何种用途。由此可见,捐赠人因个人求助而进行的网络捐款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行为,在受赠人不履行特定义务的时候,捐赠人可以撤销赠与。考虑到网络平台捐赠人的众多性、复杂性,在平台制定的格式条款中,一般都含有捐赠人授权平台行使赠与撤销权利的相关规定。
求助人是否有权把筹款用于还债
支持可用于还债的一方认为,莫某所欠债务无论发生在筹款之前还是之后,都用于其孩子的救治,所筹款项用途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属情有可原。相关款项如果是拖欠医院的医疗救治费用,是否就不会被要求返还呢?如果拖欠医院的治疗费用可以用这笔钱偿还,那么拖欠其他人用于治疗的费用应当也可以。
反对一方的观点在于,捐赠人基于求助人在某一时点的请求提供捐款,事项应当具体到求助人写明的具体事宜,不宜扩大理解为任何时间点、任何相关费用都涵盖在内,否则有悖于捐赠人的意愿,并可能导致捐赠款项的滥用。
情理上众说纷纭,笔者认为,应回到法律的轨道上分析此案。平台作为求助人和捐赠人之间的连接器,起到了部分代捐赠人履行监督权利的作用。一般来讲,求助人在平台发起求助前都会与平台签署相关发布信息的协议,协议中如果约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发起人应当退还相关筹款,应当从其约定,这是契约精神的体现。而当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以求助人在平台上披露的款项用途作为捐赠人的捐赠意图,不能推定可用于偿还前期债务。
这是因为,求助人在求助阶段的明示行为,是示明其赠与义务的最重要途径,求助人应当就其求助的原因、筹集款项的用途等进行清晰、明确的表示,并对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承担虚假陈述的相应责任。如果求助人未在求助时示明款项可能用于前期已支付费用的欠款偿还,那么很难认定捐赠人有意愿将上述款项用于求助人还债。在这种情况下,求助人将筹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虽情有可原,但无理可依、法不可容。
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自律监管
当前,网上个人求助平台的发展非常迅速。据了解,截至2019年6月,“水滴筹”共产生6.5亿人次的赠与,赠与款项达200亿元。2019年以来,该平台主动发现通过伪造材料骗取筹款的案例一共5起。
如何规范个人求助平台的发展?笔者认为,应当采取宽严相济的方式。“宽”主要体现在对平台运营资质的审核上。所有提供个人求助服务的平台都应进行依法审核,合格后方能运营,但不宜作过于苛刻的标准设定,应遵循行政许可法的市场统一、市场自主原则。“严”体现在事关公序良俗、公共利益的事项上。具体来说,就是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监管制度建设,对个人求助的信息公开、平台责任、资金监管等做出一揽子的具体规定,同时引导完善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公约,推动和监督行业自律,加大对不诚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
在平台运行方面,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一是规范平台允许上线的个人求助项目。平台对个人求助应进行一定的筛选,考量“必要性”与“紧迫性”程度。二是规范平台对拟上线项目真实性的审核义务,平台应当对虚假信息承担连带责任。三是规范求助金额的设定和资金的保管、提取与使用跟进,特别是善款的使用监督环节,平台应当履行行政法上的第三方义务,帮助行政机关发现并阻止违法行为,积极要求求助人及时反馈资金使用状况,并向捐赠人公示。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个人求助还是个人募捐,仅靠个人处理好善款使用及信息公开问题终究是比较困难的。尽管法律并不禁止个人求助,但慈善法的出台意在引导社会公众通过慈善组织做慈善。因此,无论是有关部门还是个人求助平台,都应积极引导公众向合法正规的慈善组织捐赠善款,以此更有效地维护公众权益。
(作者:张凌霄,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慈善联合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