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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9年08月18日 星期日

    网络募捐:善聚善心更要善待善心

    作者:叶托 《光明日报》( 2019年08月18日 07版)

        2015年8月,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发起的“春蕾计划她们想上学”公益项目在腾讯公益上线,目前已筹款3900多万元,捐款人次达220多万,资助约5000名女童实现读书梦。

        光明图片/视觉中国

        【法眼观天下】    

        当下,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正在慈善募捐领域掀起一场变革。借助信息技术的独特优势,网络募捐在我国迅速发展成为慈善募捐的重要渠道,引发了“指尖公益”“随手公益”“人人公益”的慈善新风尚。据统计,2018年,全国20家指定的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一共为1400多家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发布了2.1万条网络募捐信息,获得84.6亿人次的点击、关注和参与,募集到31.7亿元善款,显示了网络募捐的巨大能量。然而,正如新生事物的发展都具有两面性一样,网络募捐的发展也伴随着很多争议,其中花样百出的募捐欺诈尤其受到社会的关注。对此,必须完善网络募捐的治理,及时跟进监管,防止募捐乱象透支民众善心,甚至威胁正常的慈善秩序。

    网络募捐让人人公益成为可能

        作为一种新兴的慈善募捐方式,网络募捐主要涵盖了两层含义:一是将募捐渠道转移到互联网上的传统募捐;二是因结合互联网技术而诞生的新型募捐,比如步数捐、零钱捐、一起捐等。无论从哪种含义来看,网络募捐都在有力地冲击传统募捐的藩篱,并为慈善募捐事业带来三大变化。

        一是打破了慈善募捐的时空壁垒。在传统募捐模式下,募捐信息的传播和募捐活动的参与均无法摆脱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慈善法明确规定,如果慈善组织采取传统的公开募捐方式,便只能“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相比之下,网络募捐借助互联网的开放性、扩散性、可及性和便捷性,消除了时空壁垒,让人人公益成为可能,小型和草根慈善组织也有了超越规模、名气、资源和人际网络等限制的机会。

        二是重塑了慈善募捐的主体结构。传统的募捐活动主要围绕慈善组织、捐赠人和受益人展开,其中慈善组织通常在三者的关系中处于相对优势的地位。但在互联网与慈善募捐结合之后,上述主体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作为中介机构的角色深度参与其中,负责向其他主体提供信息沟通、需求匹配、捐赠系统设计等基础性功能,构建起了一个紧密相连的网络募捐生态系统。与此同时,由于拥有决定谁可以参与和如何参与平台的权力,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顺理成章地取代慈善组织成为慈善募捐主体中的最强势者。

        三是推动了慈善募捐的策略转型。对于传统募捐来说,募捐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获得了企业、基金会等大额捐赠者的支持,因而其募捐策略往往以大额捐赠者的需求为导向。然而,网络捐赠主要依赖聚沙成塔效应,具有大众化、小额化、高频化、年轻化的特征。例如,在2018年的“99公益日”活动中,仅腾讯公益平台就吸引了2800万人次的爱心网友捐赠,善款总额达到8.3亿元,平均下来,每人次的贡献约为29.6元。网络捐赠的这些特征迫使慈善组织不得不重视网络小额捐赠人的需求,以便找到准确的细分市场和目标捐赠人。

    网络募捐面临的善心危机

        网络募捐拉近了公众与慈善的距离,使万众行善的格局得以形成。与此同时,募捐乱象与善心危机也在提醒着人们,公众的善心易于凝聚,更易于“受伤”。在笔者看来,其背后的核心问题有两个。

        一是如何确保网络募捐的公信力。“郭美美”事件的一个深刻教训是,公信力是公益慈善事业的生命线,网络募捐也不例外。诚然,网络募捐可以在短时间内引爆网民的善心共鸣,但一旦被发现存在借公益之名牟不当之利,网络募捐的公信力便严重受挫,民众的善心也会严重受伤。纵观网络募捐的发展历程,每一次套捐、骗捐等公信力危机事件的发生,都会重创公众的善心。

        二是如何确保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的规范运行。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该条款相当于赋予了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一种特殊的业务垄断权力,再加上民政部目前指定的平台数量仅有20家,因而造成了慈善组织对于这些平台的高度单向依赖。不仅如此,平台的权力还体现在验证慈善组织的公募资格、核验募捐事项的真实性、掌控平台产生的数据等诸多方面。可想而知,在此种情况下,如果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出现不规范行为,将会对网络募捐的生态系统和公众的善心造成多大的伤害。

        当前,在网络募捐的公信力方面,监管部门主要从两点入手。

        一是明确划分个人求助与慈善募捐的区别。前者是一种利己行为,受益人为自己或亲友;后者为一种利他行为,受益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事实上,当前频现的“诈捐门”“骗捐门”事件大部分发生在个人求助领域,比如“罗尔事件”等,但由于大部分人尚未能清楚地分辨个人求助与慈善募捐的差别,而且不少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往往兼具发布个人求助信息和慈善募捐信息的功能,所以网络募捐常常被“殃及池鱼”。现在,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已被要求做好个人求助的风险防范提示和责任追溯。

        二是通过对网络募捐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监察与对慈善捐赠中受益人失信行为的惩戒,打造风清气朗的网络募捐环境。

        在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的规范运行方面,主管部门首先利用慈善法规定的指定制度,严把平台的准入关。民政部在指定平台时主要考虑以下三个要素: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或行业代表性,符合特定的技术规范与无不良信用记录。从慈善法颁布至今,已经遴选指定两批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共22家,其中两家被批准退出。民政部还出台了《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等规章制度或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平台在提供募捐服务时的义务,主要包括验证募捐主体的合法性、留存募捐信息、报告和协助调查违法违规行为等。

    善待善心:网络募捐监管的重要面向

        相对于网络募捐的蓬勃发展,监管仍然处于起步阶段,需要不断地调整和完善,才能推动网络募捐朝着健康、有序、可持续的方向前行。善聚善心是网络募捐的关键优势,易伤善心是网络募捐的核心挑战,因此更好地善待善心是进一步完善监管的立足点。为此,必须针对那些易被公众质疑的薄弱环节,施以重点监管。

        一是网络募捐项目真实性的核验问题。信息真实是网络募捐项目赢得捐赠者信任、激发捐赠者善心的基础,而信息失真对公众善心的伤害是致命的。“同一天生日”事件便与信息失真密切相关。然而,当前《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只要求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向慈善组织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公开募捐信息发布、募捐事项的真实性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未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平台在核验募捐项目真实性上的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包括配备足够的核验力量,制定详细的证明材料清单与要求,将证明材料向社会公开,在慈善组织申请平台服务时对其进行信息真实的风险提示等。

        二是网络募捐善款使用的监管问题。善款违规使用和项目信息失真是侵蚀公众善心的主要因素。实际上,善款违规使用现象主要发生在个人求助领域。这主要是由于个人求助尚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与之相对,现行规定对网络募捐善款使用的监管已经相对完善。首先,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被禁止截留或代收捐款;其次,无论是公募慈善组织独立开展网络募捐,还是与不具公募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合作开展网络募捐,捐款只能直接进入公募慈善组织的账户,并由其统一管理和承担法律责任;最后,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需要给捐赠者提供查询善款使用情况的功能。因而,如果让个人求助者与公募慈善组织合作,便可以借助慈善方面的法律规定来监管个人求助善款的使用。

        三是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的双重角色相互干扰问题。那些既有个人求助业务也有慈善募捐业务的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往往容易引发争议。这些争议事件主要发生在个人求助领域,引发的信任危机会波及网络募捐领域。比如,前不久发生的德云社演员个人求助事件,不仅让水滴公益深陷信任危机,还引发了又一轮对网络募捐的质疑。对此,一方面,要让这些平台利用明显有区别的标识防止慈善募捐信息与个人求助信息的混淆;另一方面,要通过各种途径告知公众,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募捐,其信息真实性由个人自己承担。

        (作者:叶托,系华南理工大学国家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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