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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高校职称主要实行“校聘”制度。
1960年,国务院颁布《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规定我国高校教师职称实行分级审批,即助教职称的审批权在学校,讲师和副教授职称的审批权虽在学校但须报省教委备案,教授职称的审批权最终在教育部。
1986年,国家颁定《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做出了具体规定,并开始将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给少数国家重点高校,后逐步扩大到省属重点高校。
2017年教育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我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完全进入校评阶段。同年,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又联合印发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进行监管。
记者梳理发现,目前,我国高校教师职称评聘大都坚持分类指导、分类管理的原则,主要有两种分类方式:一类是依照岗位类型划分,设置教学为主型、科研为主型和教学科研并重型三类岗位;另一种分类法是依照学科(专业)划分。
有研究指出,按岗位类型划分充分考虑到教师的优势及兴趣,但严格的划分会使得教学型教师缺少科研实战经验和学术造诣,科研学术优异的教师不能将知识和经验传授学生,造成教学和科研分离;按照学科(专业)划分的方式主要适应于综合类高校,但教师职称评聘实际工作较为烦琐,且会因标准不一造成不同院系和学科之间的比较,存在不稳定因素。
(本报记者 邓晖整理)